1 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1 160 MHz 頻帶,POCSAG 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
2 280 MHz 頻帶,POCSAG 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
3 284.5-285.5MHz 頻帶,FLEX 或 POCSAG 6400bps 編碼格式傳輸
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OCSAG 及 FLEX 無線電叫人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
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無線電叫人行動通
信系統及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參考 ETSI TBR7 ERM, ERM-
ES Receiver Requirements, December 1999, FLEX Receiver Per-
formance and Test Procedure、CNS 12813 低速率 (1200bps) 顯
示型傳呼器、CNS 12814 低速率 (1200bps) 數字顯示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CNS 14435 中速率 (2400bps) 顯示型傳呼器、CNS 14436
高速率 (6250/6400bps) 顯示型傳呼器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