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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1 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1 160 MHz 頻帶,POCSAG 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
    2 280 MHz 頻帶,POCSAG 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
    3 284.5-285.5MHz  頻帶,FLEX  或 POCSAG 6400bps 編碼格式傳輸
      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OCSAG 及 FLEX 無線電叫人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
    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無線電叫人行動通
    信系統及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參考 ETSI TBR7 ERM, ERM-
    ES  Receiver Requirements, December 1999, FLEX Receiver Per-
    formance and Test Procedure、CNS 12813  低速率 (1200bps)  顯
    示型傳呼器、CNS 12814 低速率 (1200bps)  數字顯示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CNS 14435 中速率 (2400bps)  顯示型傳呼器、CNS 14436
    高速率 (6250/6400bps) 顯示型傳呼器等相關內容。
2 縮語
┌───┬──────────────────────────┐
│ERM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adio Spectrum M-│
│      │ atters                                             │
├───┼──────────────────────────┤
│EMERS │ Enhanced Radio Message System                      │
├───┼──────────────────────────┤
│POCSAG│ Post Office Code Standardization Advisory Group    │
└───┴──────────────────────────┘
3 必要檢驗項目
┌──┬─────┬───────────────┬──┬──┐
│項次│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    │          │                              │數據│判定│
├──┼─────┼───────────────┼──┼──┤
│ 1  │接收頻帶  │可工作在 160MHz 、280MHz  或 2│    │    │
│    │          │84.5-285.5 MHz 之內,測試中心│    │    │
│    │          │頻率為 166.775MHz、280.9375MHz│    │    │
│    │          │或 285.4375MHz。              │    │    │
├──┼─────┼───────────────┼──┼──┤
│ 2  │頻道間隔  │25kHz                         │    │    │
├──┼─────┼───────────────┼──┼──┤
│ 3  │最佳位置  │低速率 (1200bps)  ≦ 19dBμV/m│    │    │
│    │靈敏度    │中速率 (2400bps)  ≦ 22dBμV/m│    │    │
│    │          │高速率 (6400bps)  ≦ 24dBμV/m│    │    │
├──┼─────┼───────────────┼──┼──┤
│ 4  │鄰頻道選  │≧55dB, 對工作頻率兩側        │    │    │
│    │擇性      │± 25kHz  處                  │    │    │
├──┼─────┼───────────────┼──┼──┤
│ 5  │混附波響  │≧40dB, 對工作頻率兩側        │    │    │
│    │應抗擾性  │至少±62.5kHz 以外            │    │    │
├──┼─────┼───────────────┼──┼──┤
│ 6  │互調變抗  │≧42dB                        │    │    │
│    │擾性      │                              │    │    │
└──┴─────┴───────────────┴──┴──┘
4 接收頻帶
4.1 測試目的
    驗證收信器接收頻率為 160MHz 、280MHz  或 284.5-285.5 MHz 等
    頻帶之內。
4.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收信器可在 160MHz 、280MHz  或 284
    .5-285.5 MHz 等頻帶內正常接收訊號,且測試中心頻率為 166.775
    MHz 、280.9375MHz 或 285.4375MHz。
4.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4.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5 頻道間隔
5.1 測試目的
    驗證收信器頻道間隔為25KHz。
5.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收信器頻道間隔為 25KHz。
5.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5.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6 最佳位置靈敏度
6.1 測試目的
    量測收信器最佳位置靈敏度,並可在呼叫 10 次內 8  次成功接收。
6.2 合格標準
    最佳位置靈敏度低速率 (1200bps)  須優於 19dBμV/m,中速率 (24
    00bps)  須優於 22dBμV/m ,高速率 (6400bps) 須優於 24dBμV/m
    ,且呼叫 10 次內 8  次成功接收。
6.3 測試方法
    在不被干擾範圍內,以單音傳呼信息之射頻信號由垂直偶極天線發射
    ,天線中心點離地 2  公尺;距離發射天線 30 公尺處,將收信器置
    於模擬人上,收信器離地 1.4  公尺,以每次 1dB  之增量或減量,
    記錄收信器接收單音呼叫 10 次內 8  次成功之最低電場強度位準 X
    iμV/m。每隔 45 度方向再進行測試及記錄 (Xi) ,記錄最佳位置靈
    敏度。
                            30  公尺
              ∣←─────────────→∣
                                          ┌───┐
                                          │發射天│←──┐
                                          └───┘      │
  待測接收                                    ↑    ┌──┴─┐
      │┌─────┐                        │    │訊號發生│
      └┼→┌─┐  │                        │    └────┘
      ┌┼─│  │  │                      2 │公尺      ↑
      ││  │  │─┼─1.4公尺               │    ┌────┐
      ││  │  │  │↑                      │    │訊息發生│
      ││  └─┘  │↓     地               ↓    └────┘

███████████████████████████████
      │
      ↓
┌─────┐
│響應測的儀│            圖 (一)
└─────┘

6.4 測試規定
    a 測試安排如圖 (一) ,測試條件如附錄 A。
    b 收信器靈敏度測試的試驗現場應位於電氣特性均勻的平坦地面,並
      且無反射物體的地區,以確保外部的電磁場不會影響試驗結果的準
      確度。
    c 收信器靈敏度測試的試驗現場的特性如下:
      有效頻率範圍為 25MHz  至 1GHz 。
      30  公尺範圍試驗現場的額定衰耗值,在 25MHz  時為 20dB 至 4
      6 dB,在 1GHz 時為 52dB 至78dB。
      在二個半波偶極子間為 30 公尺時,試驗現場自由空間的額定衰耗
      值,在 25MHz  時為 26dB ,在 1GHz 時為 58dB 。實際衰耗值可
      能由於地面反射而有所變化。
7 鄰頻道選擇性
7.1 測試目的
    收信器須對工作頻率± 25KHz  處大於該收信器門限值一定信號位準
    之調變干擾信號,具有防止影響正常收信之能力。
7.2 合格標準
    收信器須對其工作頻率± 25KHz  處大於該收信器門限值至少 55dB
    之調變干擾信號,具有防止影響正常收信之能力。
7.3 測試方法
    a 信號產生器1及2之設定如下:
      信號產生器1:   頻率    Fc (載波頻率)
                      調變    FM EXT.DC
                      偏移    ±4.5kHz for POCSAG;
                              ±4.8kHz for FLEX
                      振幅    最佳靈敏度+3dB
      信號產生器2:   頻率    Fc (載波頻率) ±25KHz
                              調變    400Hz 音頻
                              偏移    ±3kHz
                              振幅    最低
    b 關掉信號產生器2之射頻輸出,調整信號產生器 1  之輸出,如 6.
      1 節所述之收信器最佳靈敏度,該位準記錄下來。
    c 按步驟 b  之位準,增加 3dB
    d 打開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 (即不需要的信號) ,並設定其頻
      率為上鄰頻道頻率。
    e 增加信號產生器 2  之輸出位準,直到收信器收不到每一次成功地
      呼叫。
    f 至此逐漸降低信號產生器 2  之輸出位準,直到呼叫 10 次內 8
      次成功接收信號為止。
    g 記錄該信號產生器 2  之輸出位準。
    h 將頻率設定為下鄰頻道頻率,重複步驟 d  至 g。
    i 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與信號產生器 1  之射頻輸出之比值,
      即為鄰頻道選擇性。上、下鄰頻道頻率位準較少者將被選用。
7.4 測試規定
    a 測試設備安排如圖(二):

┌─────┐┌─────┐
│測試編碼器├┤信號產生器├──┐        ┌─────┐
└─────┘└─────┘    │        │┌───┐│
                            ┌─┴───┐││待  測│├┐50
                            │6dB T 型墊├┤│      │││
                            └─┬───┘││收  信│├┘Ω
              ┌─────┐    │        │└───┘│
              │信號產生器├──┘        └─────┘
              └─────┘                  測  試

                      圖 (二)

    b 測試應在電波暗室內進行,測試條件如附錄A。
    c 測試座應由申請者提供,以使相關測試能在待測收信器上進行。
8 混附波響應抗擾性
8.1 測試目的
    收信器須對工作頻率兩側至少兩個波道頻寬 (±62.5KHz)  以外之任
    何大於該收信器門限值一定信號位準之調變干擾信號,具有防止影響
    正常收信之能力。
8.2 合格標準
    收信器須對工作頻率兩側至少兩個波道頻寬 (±62.5KHz)  以外之任
    何大於該收信器門限值至少 40dB 之調變干擾信號,具有防止影響正
    常收信之能力。
8.3 測試方法
    a 信號產生器1及2之設定如下:
      信號產生器1:   頻率    Fc (載波頻率)
                      調變    FM EXT.DC
                      偏移    ±4.5kHz for POCSAG;
                              ±4.8kHz for FLEX
                      振幅    最佳靈敏度 +3dB
      信號產生器2:   頻率    30MHz ~ (Fc-62.5KHz) 及 (Fc+62.5K
                              Hz) ~ 1GHz
                      調變    400Hz 音頻
                      偏移     ±3kHz
                      振幅     0dBm
    b 關掉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調整信號產生器 1  之輸出,如
      6.1 節所述之收信器最佳靈敏度,該位準記錄下來。
    c 按步驟 b  之位準,增加 3dB
    d 打開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 (即不需要的信號) ,並設定射頻
      輸出為緩慢掃描模式 30MHz~ (Fc-62.5KHz) 及 (Fc+62.5KHz) ~
      1GHz。
    e 當收信器於任何點有被打斷收信時,則停止掃描,並降低輸出位準
      ,直到呼叫 10 次內 8  次成功接收信號為止,記錄該位準。
    f 混附波響應抗擾力應為步驟 e  對 c  之讀數差異值。
8.4 測試規定
    a 測試設備安排如圖 (三) :

┌─────┐┌─────┐
│測試編碼器├┤信號產生器├──┐      ┌─────┐
└─────┘└─────┘    │      │┌───┐│
                            ┌─┴──┐││待  測│├┐50
                            │6dB T 型├┤│      │││
                            └─┬──┘││收  信│├┘Ω
              ┌─────┐    │      │└───┘│
              │信號產生器├──┘      └─────┘
              └─────┘                測  試
                           圖(三)

    b 測試應在電波暗室內進行,測試條件如附錄 A。
    c 測試座應由申請者提供,以使相關測試能在待測收信器上進行。
9 互調變抗擾性
9.1 測試目的
    量測收信器當受到兩個不需要的信號,但具相等位準信號,其中之一
    被正常調變信號調變時,而產生之特定互調頻率,且與標稱信號相關
    時,具有成功接收呼叫信號排斥互調之能力。
9.2 合格標準
    互調變抗擾性之抗擾值應不小於 42dB
9.3 測試方法
    a 信號產生器1之設定如下:
      信號產生器1:   頻率    Fc (載波頻率)
                      調變    FM EXT.DC
                      偏移    ±4.5kHz for POCSAG;
                              ±4.8kHz for FLEX
                      振幅    最佳靈敏度 +3dB
      信號產生器2:   頻率    Fc+50KHz
                      調變    未調變
      信號產生器3:   頻率    Fc+100KHz
                      調變    400Hz 音頻
                      偏移     ±3kHz
    b 關掉信號產生器 2  及 3  之射頻輸出,調整信號產生器 1  之輸
      出,如 6.1  節所述之收信器最佳靈敏度,該位準記錄下來。
    c 按步驟 b  之位準,增加 3dB
    d 打開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 (即不需要的信號) ,並調至 Fc+
      50KHz 頻率並不帶調變。
    e 增加信號產生器 3  之輸出位準,並調至 Fc+100KHz  頻率並帶調
      變。
    f 信號產生器 2  及 3  之射頻位準保持在最小且相等,並同時增加
      ,直到收信器無法成功收到每一次呼叫時為止。
    g 至此兩信號產生器之位準開始緩慢降低,直到呼叫 10 次內 8  次
      成功接收信號為止。
    h 若有必要時兩信號產生器之頻率可調整至得到較好之響應,記錄該
      位準。
    i 互調變抗擾力應為步驟 h  對 c  之讀數差異值。
9.4 測試規定
    a 測試設備安排如圖(四):

┌─────┐┌─────┐
│測試編碼器├┤信號產生器├──┐        ┌─────┐
└─────┘└─────┘    │        │┌───┐│
                            ┌─┴───┐││待  測│├┐50
                            │6dB 匹配墊├┤│      │││
                            └─┬───┘││收  信│├┘Ω
              ┌─────┐    │        │└───┘│
              │信號產生器├──┘        └─────┘
              └─────┘                  測  試
                       圖(四)

    b 測試應在電波暗室內進行,測試條件如附錄 A。
    c 測試座應由申請者提供,以使相關測試能在待測收信器上進行。

附錄 A  測試條件

A.1 環境條件
    電波暗室:是一種覆蓋以吸收射頻材料的工作室,在其間模擬自由空
    間的環境,它也可以加以屏蔽,在此情況下,提供一種無潛在干擾信
    號的自由空間環境。
    正常溫度及濕度應為下列之任一組合:
    溫度:                 20 ℃± 15 ℃
    相對濕度:             45 %to 90 %
    若無法在上述條件進行,記錄當時之溫度及溼度。
A.2 正常測試調變
    為一連續之〝1 〞或〝0 〞 (標示及空間) 以時鐘之速率由製造商宣
    告在輸入位準之正常呼叫調變。
    或如音頻呼叫系統,連續之修正信號經由時間分割不得少於收信器之
    重設時間。
A.3 測試用編碼器 (Test encoder) 與待測收信器由申請者一併提供,並
    包含完整之詳細正常調變程序。若可能,調碼器應具備可於重複操作
    之模式,及每次調變碼之間格距離不得少於收信器之重設時間。
A.4 模擬人

 (備      註:附圖「建議的鹽水混合物」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 37 卷 3
  期 1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