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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1.160 MHz 頻帶,POCSAG 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                                                  
    2.280 MHz 頻帶,POCSAG 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                                                  
    3.284.5-285.5MHz  頻帶,FLEX  或 POCSAG 6400bps 編碼格式傳輸
      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OCSAG 及 FLEX 無線電叫人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
    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無線電叫人行動通
    信系統及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參考 ETSI TBR7 ERM, ERM-
    ES  Receiver Requirements, December 1999, FLEX Receiver Per-
    formance and Test Procedure、CNS 12813  低速率 (1200bps)  顯
    示型傳呼器、CNS 12814 低速率 (1200bps)  數字顯示型無線電叫人
    收信器、CNS 14435 中速率 (2400bps)  顯示型傳呼器、CNS 14436 
    高速率 (6250/6400bps) 顯示型傳呼器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