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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PHS 系統)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1 本規範依據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主辦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受理單位:本局公眾電信處
  檢測單位:受本局認可之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公益法人或依法設立登
  記之公司等所設立之檢測實驗室、國外認證機構認可之檢測實驗室、或
  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原廠檢測實驗室。
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 PHS (
  Personal Handy-phone System)  系統型式認證。
4 申請審驗步驟:
4.1 申請人先將送審設備送請檢測單位辦理樣品檢測,並取得設備檢測報
    告,檢測報告至少需包含第 6  點所要求之基本檢測項目及符合該技
    術規範。
4.2 申請人應備妥第 5  點所定之證件、資料,向受理單位申請型式認證
    審驗。
4.3 型式認證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5 申請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驗所需證件及資料:
5.1 型式認證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二。
5.2 申請人相關證件影本:
  (1) 設備為國內產製產品:
      申請人為送審設備製造商者,應檢附申請人之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
      可執照;申請人為送審設備經銷商者,應檢附經銷授權證明及送審
      設備製造商之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可執照。
  (2) 設備為國外輸入產品:
      由設備進口商檢附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器材經
      營許可執照、電信器材進口許可證或專案核准函。
5.3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 設備檢測報告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審驗後退還。
  (2) 使用手冊 (或說明書) 及規格資料乙份。
  (3) 設備型錄及 4×6 吋以上正、反面彩色照片四份 (廠牌型號須清晰
      可辨讀) 。
  (4) 電路方塊圖 (BLOCK DIAGRAM)  乙份。
6 送審設備基本檢測項目及技術規範:
6.1 基地臺射頻設備基本檢測項目及技術規範如附表三。
6.2 若申請人送審之設備係採用最新之技術或國外標準機構訂定之標準,
    而附表三未列出該設備之基本檢測項目或經檢測後結果不符附表三之
    技術規範時,得檢具完整技術資料或國外標準機構訂定之標準技術規
    範併同第 4.1  點之檢測報告送請受理單位評估是否接受。
7 審驗費用:
  審驗費用依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應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辦理。申
  請人向受理單位提出審驗申請,受理單位開具繳費通知單後,向本局秘
  書室財務科繳納費用。該項費用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8 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及資料經審驗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四。
  註: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審驗,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
  檢測項目之保證。
9 有關審定證明之廢止或其他管理事項,依「電信管制器材審驗及認證辦
  法」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0  其他:
10.1  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10.2  受理單位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供檢查。
10.3  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送交之國外檢測單位填發之檢測報告有疑慮時,
      得命申請人將送審設備重新送交其他國內外檢測單位檢測,其檢測
      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0.4  審驗通過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
      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10.5  審驗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外觀 (如
      顏色等) 變更,型號、性能不變時,經受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10.6  審驗通過之設備,其輸入、販賣、設置、持有等均須遵守相關電信
      法規之規定。
10.7  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局。
11  施行日期:
    本型式認證技術規範於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驗作業流程


電信總局公眾電信處        申請人        檢測單位
 ̄ ̄ ̄ ̄ ̄ ̄ ̄ ̄ ̄         ̄ ̄ ̄         ̄ ̄ ̄ ̄
                      ┌────┐    ┌───────────┐
                      │送審設備├─→│檢測設備並填發檢測報告│
                      └─┬──┘    └─────┬─────┘
                          │                      │
                          ↓                      │
                      ┌──────┐            │
┌────┐          │1 申請表    │            │
│編號登記│←────┤2 申請人相關│←─────┘
└─┬──┘          │  證件      │
    │            ┌→│3 設備相關資│
    ↓            │  │  料        │
┌───────┐│否└──────┘
│檢查證件、資料├┘
│是否齊全      │
└─┬─────┘
    │是
    ↓
┌───────┐    ┌────────┐
│開繳費通知單收│←→│向電信總局秘書室│
│繳費存根聯    │    │財務科繳納審查費│
└─┬─────┘    └────────┘
    │
    ↓
┌───────┐否  ┌──┐
│審查申請案是否├─→│退件│
│通過          │    └──┘
└─┬─────┘
    │是
    ↓
┌──────┐正本  ┌──────────┐
│核發審定證明├──→│審定證明文件送申請人│
└─┬────┘      └──────────┘
    │副
    ↓本
┌──────┐
│各相關第一類│
│電信事業業者│
│及公會      │
└──────┘

附件二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驗申請表

申請人 (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備廠牌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製造廠商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附證件及資料:
1 申請人相關證件影本:
(1) 設備為國內產品:
    ⊙申請人為送審設備製造商者,應檢附申請人之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
      可執照。
    ⊙申請人為送審設備經銷商者,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
      登記證、經銷授權證明及送審設備製造商之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可
      執照。
(2) 設備為國外輸入產品:
    由設備進口商檢附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器材經營
    許可執照、電信器材進口許可證或專案核准函。
2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 設備檢測報告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審驗後退還。
(2) 使用手冊 (或說明書) 及規格資料乙份。
(3) 設備型錄及 4×6 吋以上正、反面彩色照片四份 (廠牌型號須清晰可
    辨讀) 。
(4) 電路方塊圖 (BLOCK DIAGRAM) 乙份。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公司) 蓋章:                  負責人蓋章:

……………………………………………………………………………………
 (以下由本局填註)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審查費:依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應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辦理
受理單位:交通部電信總局公眾電信處
          電話: (02) 2343-3634     傳真: (02) 2343-3600
受理地址:台北市濟南路 2  段 16 號三樓
受理時間:上午 9:00~12:00  下午 2:00~5:00   例假日休息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
射頻設備 (PHS 系統) 基本檢測項目及技術規範
┌─────────────┬────────────────┐
│基本檢測項目              │  規    範    值                │
├─────────────┼────────────────┤
│工作頻帶                  │1905~1915MHz                   │
├─────────────┼────────────────┤
│頻道間隔                  │300KHz                          │
├─────────────┼────────────────┤
│射頻單體最大輸出功率 (PO) │射頻單體之輸出功率加計天線增益後│
│                          │,其天線發射之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
│                          │率 (EIRP) 不得超過 32W。        │
├─────────────┼────────────────┤
│頻率穩定度                │載波中心頻率<±3ppm            │
├─────────────┼────────────────┤
│鄰近通道功率              │中心載波頻率±600KHz:<800nW  中│
│                          │心載波頻率±900KHz:<250nW  其頻│
│                          │譜如下圖所示                    │
├─────────────┼────────────────┤
│混附波輻射                │頻帶內:<250nw 頻帶外:<2.5μw│
└─────────────┴────────────────┘
註:1 工作頻帶之檢測頻道至少應於前、中、後頻段中各選一個合適頻 1
      道量測。
    2 本檢測項目之技術規範,係遵循並參考日本 ARIB RCR STD-28 (D-
      ecember 1995) 、ARIB RCR TR-23 Version 3.2 (February 1999)
      及 RIB RCR TR-T2 Version 2.2 (February 1999)  之相關規定。

發射射頻頻譜圖 (PHS)

                ←───── Carrier Frequency

                          ║
                      ┌─╫─┐
                      │  ║  │
              -900    │  ║  │          +900
    ║←───────┤  ║  ├───────────→║
    ║           -600 │  ║  │  +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kHz     ±96kHz   ±96kHz           ±96kHz     ±96kHz
250nW max. 800nW max. transmitted power 800nW max.  250nW max.

註:圖 (══) 為虛線

交通部電信總局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定證明
1 設備名稱:
2 廠牌型號:
3 製造廠商:
4 申請廠商:
5 審定類別:
6 審定日期:        年        月        日
7 審定合格標籤式樣:
┌───────────┐
│      交通部電信總局  │
│      審定合格標籤    │
│      號碼:XXXXXXXXX │
└───────────┘
說明:
1 申請廠商請依上列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於每部設備適當位置。
2 本設備如變更型號、設計、性能或外型,應重新送審。如未送審者,經
  查屬實,本局得廢止其原審定證明。
3 本審定證明係依送檢樣品審驗核發。有關產品設計、產製及銷售之一切
  責任,如因設備故障導致使用者權益受損、軟硬體合法使用權、設備功
  能、設備可靠度與安全等,概由廠商負責。
4 送審設備審定合格標籤之使用權由申請廠商擁有。別家廠商須經申請廠
  商書面同意,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方可使用其合格標籤,否則必須另
  行辦理審驗及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