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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申請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
    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
    所定三年建設計畫達下列各階段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及接裝電信機
    線設備竣工時,並對各該階段之系統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本會
    申請技術審驗。
 (1)第一階段:
      完成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之百分之
      二十五(含)以上 。
 (2)第二階段:
      完成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及系統交換機設置
      數量之百分之百。
2.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各壹式兩份,報請本
    會審驗:
2.2.1 附表一「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審驗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
2.2.2 附表二「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審驗紀錄表
      /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2.2.3 附表二之一「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通話測
      試紀錄表」(以下簡稱通話測試紀錄表)。
2.2.4 附表二之二「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國際來
      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
2.2.5 附表二之三「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用戶選
      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
      話功能測試紀錄表)。
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其中一般性審驗採
  全數審驗,整合性審驗之審驗項別有通話測試、國際來話(NOA=INTL)
  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通信紀錄、網路
  連線、帳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其中通話測試、國際來話(NOA=INTL
  )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及通信紀錄採抽
  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網路連線、帳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則採全
  數審驗。
3.1 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性審驗各項別進行審驗。
3.2 整合性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3.2.1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通話測試、國際來話(NOA=
      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及通信
      紀錄項別進行審驗,其抽驗原則分別說明如下:
   (1)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
        務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稱報驗清單)各階段報驗之已完
        成建設基地臺,再按附錄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
        務基地臺通話測試抽樣基準」(以下簡稱抽樣基準」(以下簡稱
        抽樣基準)決定抽驗基地臺之通話測試及通信紀錄總數。
   (2)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主叫號
        碼顯示測試。
   (3)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用戶選用拒接國
        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3.2.2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網路連線、帳務處理及障礙
      申告處理項別進行審驗。
4.審驗作業
4.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4.1.1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1)基地臺建設數量應包含階段及數量,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並
        填列已完成建設之基地臺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本階段
        報驗之電臺新設欄位應勾選。
   (2)網路設備建設數量。
   (3)系統交換機設備。
   (4)區間設備接裝電路。
4.1.2 系統網路架構圖
      應包含交換設備、控制臺及基地臺間之網路連線,及與其他第一類
      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鏈路數量、傳輸容量等之網路架構。
4.1.3 系統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系統,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系統維運測試
      紀錄,測試紀錄之測試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簽署,其格式及測試項目由申請人自訂。
4.1.4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4.1.5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4.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3  點之規定。
4.2.1 一般性審驗:
4.2.1.1 資料備齊
     (1)系統架設許可證之查核:
          申請人須備具系統架設許可證,俾供核對設置地址、廠牌、型
          號、數量與系統架設許可證是否相符。
     (2)附表一申請表之各項資料:
       (a)檢附相關資料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b)須備具基地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及合法接裝電信機線
            設備等相關資料,俾供與系統通信架構圖核對之用。
     (c)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
4.2.1.2 責任分界
        無線電話交換機房之電信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須
        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4.2.1.3 接地電阻
     (1)須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且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
          須檢附相片資料佐證之。
     (2)交換機房為一萬門號(含)以下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
          姆;交換機房為一萬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0.5  歐
          姆,並應檢附機房接地電阻測試紀錄佐證之。
4.2.1.4 備用電源
        機房應裝妥備用電源,並檢附相片及佐證資料。
4.2.1.5 安全設置
     (1)申請人應就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
          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2)檢具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機房結構安全無虞及符合消防
          安全法令規定,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並檢附相片及佐證
          資料。
4.2.2 整合性審驗:
4.2.2.1 通話測試
        對所抽驗之基地臺,以行動臺(手機)在基地臺電波所涵蓋服務
        區內進行通話測試,其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二自評報告書及附
        表二之一通話測試紀錄表,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電話門號及其費
        用由申請人提供,所使用之行動臺須為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及黏
        貼審定標籤者。
        測試方法依下列三種通話方式測試,並記錄之:
     (1)本系統內行動臺間之通話測試:
          O可成功與同一交換機下相同行政區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
          測試。
          O可成功與不同交換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測試;如僅具一
          部交換機,則以選擇跨不同行政區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測
          試代之。
     (2)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之任一市內電話
          進行通話測試;申請人於第一階段所建置之系統如尚未與其他
          業者之固定通信網路完成網路互連時,則本項免測。
     (3)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行動電話網路業者之行動電話進行
          通話測試;申請人於第一階段所建置之系統如尚未與其他業者
          之行動電話網路完成網路互連時,則本項免測。
4.2.2.2 通信紀錄
        本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通話均應做通信紀錄,俾與通話測試
        紀錄表之測試結果進行核對,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碼、受話號
        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4.2.2.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
            至受測交換機。
     (2.2)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2.3)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來
            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2.2) 之受話端可顯示「002+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
            式如:” 002886 ”+區域號碼(Region Code 或 Area Code
            )+ 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2)上揭(2.3) 之受話端可顯示「002+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
            式如:”002+ 他國國碼(CountryCode)”+區域號碼(Reg-
            ion Code  或 Area Code)+ 用戶號碼(SubscriberNumber
            )」。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2.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
            至受測交換機。
     (2.2)受測門號先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3  通含不同
            國碼之國際來話,其具備主叫號碼及 NOA=INTL。
     (2.3)受測門號再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3  通同(2.
            2) 國碼之國際來話,其具備主叫號碼及 NOA=INTL。
     (3)測試標準:
     (3.1)上揭(2.2) 之受測交換機應送出掛斷訊息、聽到拒絕語音
            或轉接語音信箱。
     (3.2)上揭(2.3)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電話通話。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2.5 網路連線
     (1)網路連線狀態
        ◎屬 PHS  系統者:
          可顯示所建設之 PSC  與 WRT  間、WRT 與 ELU/RPC 間、EL
          U/RPC  與 CS 間之連線狀態。
        ◎屬 PACS 系統者:
          可顯示所建設之 RPCU-CT  與 RPCU-RT  間、OMC 與 RPCU 間
          之連線狀態。
     (2)網路連線告警
        ◎屬 PHS  系統者:
          對 PSC  與 WRT  間、 WRT 與 ELU/RPC  間、ELU/RPC  與
          CS  間之連線異常狀態,系統應具顯示、登錄及告警等功能。
        ◎屬 PACS 系統者:
          對 RPCU-CT  與 RPCU-RT  間、OMC 與 RPCU 間之連線異常狀
          態,系統應具顯示、登錄及告警等功能。
4.2.2.6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4.2.2.7 障礙申告處理
     (1)須提供用戶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
     (2)對每一通障礙申告及處理應予記錄,並可供查核。
     (3)須檢附障礙申告單樣式及障礙處理流程。
4.3 其他事項:
4.3.1 通話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或公路為主。
4.3.2 為應系統審驗需要,得對申請人所設之任一基地臺依「一九○○兆
      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PHS 系統)技術審驗規範」或「一
      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基地臺(PACS  系統)技術審驗規
      範」進行審驗。
4.3.3 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其
      他證明文件。
4.3.4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 POI  佐證資料。
4.3.5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5.1.1 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5.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
      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
      格。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5.2.2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第 3  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
5.2.3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請
      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6.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審驗作業流程審驗作業流
  程如附圖所示。
7.擴增系統規模時之處理方式
7.1 本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三年建設計畫前,如擬擴增
    系統之規模時,應向本會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並經本會核可後,就
    異動部分之系統納入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之。
7.2 本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三年建設計畫後,如擬擴增
    系統之規模時,除新設之交換機或變更系統時須依本規範相關審驗規
    定向本會申請審驗外,其餘擬擴增系統部分,應報請本會核備。
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本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
  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交通部申請核准,並由本會視需要依本
  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照。
9.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因實際需要、遇有爭議或發生電波干擾時,得對本業務經營者之相
  關系統設備進行審驗。
10. 本規範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