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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5.1.1 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已建設基地臺數量、應建設基地臺數量、完成基地臺總數百
分比、基地臺編號、名稱及地址。
5.1.2 自評報告書
(1) 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 (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中之
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 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及附錄「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
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所應檢附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數量。
5.1.3 基地臺維運測試報告: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基地臺,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基地臺維運
測試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其格式由申請人
自訂,測試項目則至少應包括自評測試項目。
5.1.4 申請人於報驗時,應檢附第 3 點所規定之書面資料正本一份,俟
本局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資料另以 CD-ROM 光碟片 (
光碟片二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 電子檔檢附。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5.2.1 一般審驗:
5.2.1.1 一般項目:
(1) 架設許可函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函 (或電臺執照) 所載相符,
如架設許可函所載地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
相鄰建築物 (隔巷亦可) 時,於補辦變更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
(2)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局審定合格證明標籤,
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 (審定合格標
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
(3) 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依據民航相關法規規定,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 公尺者
,須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5.2.1.2 參考項目: (不作判定)
參考項目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營者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要求,以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
5.2.2 射頻審驗:
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
頻道。
5.2.2.1 必測項目:
5.2.2.1.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IRP) 應在 32 瓦以下,可利用下列
量測方式擇一測試:
(1) 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際輸
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計
算得出 EIRP 值。
(2) 以量測儀器之接收天線緊貼基地臺天線,測得該量測值再加
上修正值後間接計算得出 EIRP 值。對每一型式之基地臺審
驗時,本局審驗人員應先確認該修正值後,再進行本項審驗
。
5.2.2.1.2 載波頻寬:
工作頻率為 1905 MHz 至 1915 MHz ,載波頻寬為 300 KHz,
使用頻譜分析儀測試或換算結果,在指定之傳輸頻帶 288KHz
內其傳送電功率應達 99 %。
5.2.2.2 選測項目:
如遇有干擾等情事發生時,本局審驗人員得依選測項目內容,進
行頻率穩定度 (Frequency stability)、鄰近通道功率 (Adjac-
ent channel power)、混附波輻射 (Spurious emission) 及電
波功率密度 (Power Density) 之頻譜測試,測試項目之缺點等
級均為 A,測試結果與其他審驗項目合併計算合格判定數,以作
為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5.2.2.2.1 頻率穩定度:
頻率穩定度 (frequency stability) 應在± 3ppm 以下。
5.2.2.2.2 鄰近通道功率:
(1) 載波中心頻率±600kHz:≦800nW。
載波中心頻率±900kHz:≦250nW。
(2) 測試方式:參照 (ARIB RCR STD-28) 之3.4.2.3 Adjacent
channel power 一節規定。
(3) 發射射頻頻譜圖:
5.2.2.2.3 混附波輻射:
(1) 頻帶內 (Within-band:1905MHz-1915MHz) :≦250nW。
頻帶外 (除了帶內以外) :≦2.5μW。
(2) 測試方法:參照 (ARIB RCR STD-28) 7.1.9 Cabinet radi-
ation 及 7.2.5 Conducted spurious component 規定。
5.2.2.2.4 電波功率密度:
(1) 電波功率密度值:
1905MHz-1915MHz 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為 0.95
mW/cm2 。
(2) 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 屬單一基地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且
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
高度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B) 屬共站之基地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天線所使用之
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他第
一類電信事業之基地臺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
率密度值超過所容許最大值,申請人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
整天線高度,使該站之電波功率密度總和低於所容許最大
值。
(3) 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 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 (頻譜分析儀或場強
分析儀) 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所在同一樓板,
並離該樓板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地臺架
設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6 公
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B) 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
為測試區域。
(C) 測試方法:
(a) 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
量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 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工程型手機量測電波功率強
度 (dBm) ,以工程型手機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點為測
試點,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 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使用之低、中、高頻率進行
電波功率強度值 (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一分鐘,
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六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
(D) 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 (mW/cm2) 再加
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