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海上時,其船舶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守聽:
一 裝有特高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於特高頻第七十頻道連續守
聽。
二 裝有中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連續守聽遇險與安全專用頻率
二一八七‧五千赫。
三 裝有中頻及高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連續守聽遇險與安全專
用頻率二一八七‧五千赫與八四一四‧五千赫;此外尚應在遇險與安
全頻率四二○七‧五千赫、六三一二千赫、一二五七七千赫或一六八
○四‧五千赫等四種頻率中,選擇適合該船舶電臺接收之頻率至少一
種予以連續守聽。此項守聽並得以掃頻接收機為之。
四 船舶地球電臺,應連續守聽岸上經由衛星對船舶之遇險通報。
五 應維持守聽向該航行海域播送之有關海事安全資訊。
六 應依國際公約相關規定連續守聽遇險頻率特高頻第十六頻道,如屬可
行,應維持守聽遇險頻率二一八二千赫及航行安全通訊頻率特高頻第
十三頻道。
七 備有無線電報守聽接收機者,應由值機員於世界協調時間,每小時第
十五分鐘及四十五分鐘 (即靜默時間) 開始時,在五○○千赫頻率上
守聽三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