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名詞解釋
2.1 船舶無線電臺 (Ship Radio Station) :依船舶無線電臺管
理辦法及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於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設備
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用之無線電臺,其主管人員為船
長。船舶無線電臺可分為下列二種:
(1)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適用公約船所
裝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2)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依非適用公
約船之種類、船長、總噸位及航行海域裝設之船舶無線
電臺。
2.2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Ship Radio Station License) :為證
明船舶無線電臺登記及使用權利之文件,由電信總局北、中
、南區電信監理站核發。
2.3 貨船安全 (無線電) 證書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
tificate) :為貨船船舶無線電臺依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
公約」規定檢查合格之證明,由交通部全權委託中國驗船中
心核發。
2.4 發射種類 (Class of Emission):發射之特性依調變方式、
調變訊號特性、傳輸資訊方式及其他特性之分類。
2.5 單邊帶發射:(Single-Sideband Emission;SSB) :含單一
調幅邊帶之發射。
2.6 全載波單邊帶發射: (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
ission;H3E):載波未被衰減之單邊帶發射。
2.7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 (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R3E):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解
調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8 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 (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
eband Emission;J3E):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使
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9 船上通信設備 (On-Board Communication apparatus) :包
括固定或輕便設備或兩者兼具,供船上應急控制站、召集站
、搭乘站及船上重要場所間雙向通信之用。
2.10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
ity ,簡稱 MMSI):凡裝設 GMDSS 無線電通信設備及應急
指位無線電示標之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及海岸電臺,由
各國主管當局配一個九碼之識別號碼,作為一般通信、遇險
與安全通信時,自動表示其身份以供識別。我國其首三位經
國際電信聯合會指配為 416,其餘六位數字,則由電信總局
指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