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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第一章  總則
        1.1 本要點係依據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1.2 參考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及 199
            3 年國際海事組織第十八屆大會之 A.746 (18) 號決議案所
            採納審驗與發證統一制度之審驗準則 (Survey guidelines
            under the 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
            tion) 中之第八章之船舶無線電審驗規範,據以訂定本要點
            。
        1.3 本要點供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人員執行業務之用。
第二章  名詞解釋
        2.1 船舶無線電臺(Ship Radio Station):依船舶無線電臺管
            理辦法及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於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設備
            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用之無線電臺,其主管人員為船
            長。船舶無線電臺可分為下列二種: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適用公約船所裝
              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依非適用公約
              船之種類、船長、總噸位及航行海域裝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
        2.2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Ship Radio Station License):為證
            明船舶無線電臺登記及使用權利之文件,由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
        2.3 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
            tificate):為貨船船舶無線電臺依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
            公約」規定檢查合格之證明,由本會全權委託中國驗船中心
            核發。
        2.4 發射種類 Class of Emission):發射之特性依調變方式、
            調變訊號特性、傳輸資訊方式及其他特性之分類。
        2.5 單邊帶發射:(Single-Sideband Emission; SSB):含單
            一調幅邊帶之發射。
        2.6 全載波單邊帶發射:(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
            ission; H3E):載波未被衰減之單邊帶發射。
        2.7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R3E):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
            解調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8 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
            eband Emission; J3E):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
            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9 船上通信設備(On-Board Communication apparatus):包
            括固定或輕便設備或兩者兼具,供船上應急控制站、召集站
            、搭乘站及船上重要場所間雙向通信之用。
        2.10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
              ntity ,簡稱  MMSI):凡裝設 GMDSS  無線電通信設備
              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及海岸
              電臺,由各國主管當局配一個九碼之識別號碼,作為一般
              通信、遇險與安全通信時,自動表示其身分以供識別。我
              國其首三位經國際電信聯合會指配為 416,其餘六位數字
              ,則由本會指配之。
第三章  船舶無線電臺之審驗種類
        3.1 船舶無線電臺之審驗分類如下:
            (1) 初次審驗 (Initial survey) :指對新設船舶無線電臺
                設備有關項目審驗,以確保各該項目係在令人滿意之狀
                況,適於該船之預定航務。
            (2) 換照審驗 (Renewal Survey) :換發船舶電臺執照之審
                驗。
            (3) 額外審驗 (Additional Survey):指視情況之需而實施
                之全部或部分審驗,或當船舶發生事故後之調查或有重
                大修理、更新設備時之審驗。
        3.2 船舶無線電臺之種類及設備相關規定
            (1)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附表七「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及附表九「適用漁船
                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規定配置,無線電
                通信設備之技術規定,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第二章
                之規定辦理。
            (2)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
                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附表八「非適用海上人命安
                全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及附表十「非適
                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配置
                ,無線電通信設備之技術規定,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
                編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方法
        4.1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流程如圖一所示。
        4.2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時,審驗人員應審核是否與原申請電臺架
            設許可證之申請書或原船舶無線電臺執照記載事項相符,並
            製作船舶電臺審驗登記表(附表一)。
            已於國外架設並經本會委託或認可之機構完成審驗者,直接
            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時,審核人員應審核該審驗機構之審
            驗報告內容是否與原申請記載事項相符。
        4.3 船舶無線電臺設備之審驗應依據 3.2  與下列規定逐項審驗
            。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
              附表四「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報告
              」(含附表四-Ⅰ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審驗表、附表四-
              Ⅱ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紀錄)進行審驗。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附表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
              報告」進行審驗。
        (3)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應依
              附表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漁船用無線電對講
              機審驗表」進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5.1 港口碼頭及輪船為管制區域,船舶無線電審驗人員應先將港
            區通行證件準備完妥,以免觸犯規定。
        5.2 船舶停靠碼頭有時使用無欄跳板,有時停泊浮筒或錨泊時風
            浪太大;而上下舷梯太高,登船時易生危險,審驗人員為安
            全起見,可拒絕登船檢查以防意外。
        5.3 於本會實施審驗時,應通知船舶無線電臺指派熟悉電信設備
            操作之人員在場。
        5.4 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在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申
            請換照時,經檢查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仍屬有效,並持
            有依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合
            格審驗報告者,可據以換發船舶無線電臺執照,無須再行審
            驗。
        5.5 船舶申請設置二十七兆赫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DSB) ,免
            予申請架設許可證,經審驗合格後,核發漁船無線電對講機
            專用執照。
        5.6 前項僅設置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並取得漁船無線電對講機專
            用執照者,其執照屆滿免經審驗得逕予換發新照;惟另裝設
            其他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仍應經審驗合格後換發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