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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第二章  名詞解釋
        2.1 船舶無線電臺(Ship Radio Station):依船舶無線電臺管
            理辦法及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於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設備
            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用之無線電臺,其主管人員為船
            長。船舶無線電臺可分為下列二種: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適用公約船所裝
              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依非適用公約
              船之種類、船長、總噸位及航行海域裝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
        2.2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Ship Radio Station License):為證
            明船舶無線電臺登記及使用權利之文件,由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
        2.3 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
            tificate):為貨船船舶無線電臺依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
            公約」規定檢查合格之證明,由本會全權委託中國驗船中心
            核發。
        2.4 發射種類 Class of Emission):發射之特性依調變方式、
            調變訊號特性、傳輸資訊方式及其他特性之分類。
        2.5 單邊帶發射:(Single-Sideband Emission; SSB):含單
            一調幅邊帶之發射。
        2.6 全載波單邊帶發射:(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
            ission; H3E):載波未被衰減之單邊帶發射。
        2.7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R3E):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
            解調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8 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
            eband Emission; J3E):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
            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9 船上通信設備(On-Board Communication apparatus):包
            括固定或輕便設備或兩者兼具,供船上應急控制站、召集站
            、搭乘站及船上重要場所間雙向通信之用。
        2.10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
              ntity ,簡稱  MMSI):凡裝設 GMDSS  無線電通信設備
              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及海岸
              電臺,由各國主管當局配一個九碼之識別號碼,作為一般
              通信、遇險與安全通信時,自動表示其身分以供識別。我
              國其首三位經國際電信聯合會指配為 416,其餘六位數字
              ,則由本會指配之。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方法
        4.1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流程如圖一所示。
        4.2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時,審驗人員應審核是否與原申請電臺架
            設許可證之申請書或原船舶無線電臺執照記載事項相符,並
            製作船舶電臺審驗登記表(附表一)。
            已於國外架設並經本會委託或認可之機構完成審驗者,直接
            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時,審核人員應審核該審驗機構之審
            驗報告內容是否與原申請記載事項相符。
        4.3 船舶無線電臺設備之審驗應依據 3.2  與下列規定逐項審驗
            。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
              附表四「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報告
              」(含附表四-Ⅰ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審驗表、附表四-
              Ⅱ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紀錄)進行審驗。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附表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
              報告」進行審驗。
        (3)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應依
              附表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漁船用無線電對講
              機審驗表」進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5.1 港口碼頭及輪船為管制區域,船舶無線電審驗人員應先將港
            區通行證件準備完妥,以免觸犯規定。
        5.2 船舶停靠碼頭有時使用無欄跳板,有時停泊浮筒或錨泊時風
            浪太大;而上下舷梯太高,登船時易生危險,審驗人員為安
            全起見,可拒絕登船檢查以防意外。
        5.3 於本會實施審驗時,應通知船舶無線電臺指派熟悉電信設備
            操作之人員在場。
        5.4 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在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申
            請換照時,經檢查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仍屬有效,並持
            有依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合
            格審驗報告者,可據以換發船舶無線電臺執照,無須再行審
            驗。
        5.5 船舶申請設置二十七兆赫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DSB) ,免
            予申請架設許可證,經審驗合格後,核發漁船無線電對講機
            專用執照。
        5.6 前項僅設置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並取得漁船無線電對講機專
            用執照者,其執照屆滿免經審驗得逕予換發新照;惟另裝設
            其他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仍應經審驗合格後換發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