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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第一章  總則
        1.1 本要點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2 參考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及 199
            3 年國際海事組織第十八屆大會之 A.746(18)號決議案所
            採納審驗與發證統一制度之審驗準則(Survey guidelines 
            under the 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
            tion)中之第八章之船舶無線電審驗規範,據以訂定本要點
            。
        1.3 本要點供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人員執行業務之用。
第二章  名詞解釋
        2.1 船舶無線電臺(Ship Radio Station):依船舶無線電臺管
            理辦法及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於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設備
            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用之無線電臺,其主管人員為船
            長。船舶無線電臺可分為下列二種: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適用公約船所裝
              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依非適用公約
              船之種類、船長、總噸位及航行海域裝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
        2.2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Ship Radio Station License):為證
            明船舶無線電臺登記及使用權利之文件,由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
        2.3 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
            tificate):為貨船船舶無線電臺依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
            公約」規定檢查合格之證明,由本會全權委託中國驗船中心
            核發。
        2.4 發射種類(Class of Emission ):發射之特性依調變方式
            、調變訊號特性、傳輸資訊方式及其他特性之分類。
        2.5 單邊帶發射:(Single-Sideband Emission;SSB ):含單
            一調幅邊帶之發射。
        2.6 全載波單邊帶發射:(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
            ission;H3E ):載波未被衰減之單邊帶發射。
        2.7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R3E ):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
            解調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8 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
            eband Emission;J3E ):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
            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2.9 船上通信設備(On-Board Communication apparatus):包
            括固定或輕便設備或兩者兼具,供船上應急控制站、召集站
            、搭乘站及船上重要場所間雙向通信之用。
        2.10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
              ntity,簡稱 MMSI):凡裝設 GMDSS  無線電通信設備及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及海岸電
              臺,由各國主管當局配一個九碼之識別號碼,作為一般通
              信、遇險與安全通信時,自動表示其身分以供識別。我國
              其首三位經國際電信聯合會指配為 416,其餘六位數字,
              則由本會指配之。
第三章  船舶無線電臺之審驗種類
        3.1 船舶無線電臺之審驗分類如下:
         (1)初次審驗(Initial survey):指對新設船舶無線電臺設
              備有關項目審驗,以確保各該項目係在令人滿意之狀況,
              適於該船之預定航務。
         (2)換照審驗(Renewal Survey):換發船舶電臺執照之審驗
              。
         (3)額外審驗(Additional Survey ):指視情況之需而實施
              之全部或部分審驗,或當船舶發生事故後之調查或有重大
              修理、更新設備時之審驗。
         (4)年度審驗(Annual survey ):指對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
              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船舶及遠洋漁船應於船舶無線電臺
              執照有效期間內,由始日起算,每屆滿一年實施之審驗。
         (5)特別審驗:指離島地區距岸 24 浬內或距岸 24 浬外經濟
              海域內作業之船舶,得於年度審驗或換照審驗時,將電臺
              寄送本會監理處審驗,並於送回裝置後檢具裝置資料及照
              片送本會監理處審查。
         (6)複驗:船舶電臺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限期改善後,應
              於期限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3.2 船舶無線電臺之種類及設備相關規定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
              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附表七「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
              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及附表九「適用漁船國際公
              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規定配置,無線電通信設備
              之技術規定,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附表八「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及附表十「非適用漁船
              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配置,無線電
              通信設備之技術規定,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第二章之
              規定辦理。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方法
        4.1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流程如圖一所示。
        4.2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時,審驗人員應審核是否與原申請電臺架
            設許可證之申請書或原船舶無線電臺執照記載事項相符,並
            製作船舶電臺審驗登記表(附表一)。
            已於國外架設並經本會委託或認可之機構完成審驗者,直接
            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時,審核人員應審核該審驗機構之審
            驗報告內容是否與原申請記載事項相符
        4.3 船舶無線電臺設備之審驗應依據 3.2  與下列規定逐項審驗
            。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
              附表四「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報告
              」(含附表四-I 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審驗表、附表四-
              II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紀錄)進行審驗。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附表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
              報告」進行審驗。
         (3)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應依
              附表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船舶用無線電對講
              機審驗表」進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5.1 港口碼頭及輪船為管制區域,船舶無線電審驗人員應先將港
            區通行證件準備完妥,以免觸犯規定。
        5.2 船舶停靠碼頭有時使用無欄跳板,有時停泊浮筒或錨泊時風
            浪太大;而上下舷梯太高,登船時易生危險,審驗人員為安
            全起見,可拒絕登船檢查以防意外。
        5.3 於本會實施審驗時,應通知船舶無線電臺指派熟悉電信設備
            操作之人員在場。
        5.4 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在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申
            請換照時,經檢查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仍屬有效,並持
            有依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合
            格審驗報告者,可據以換發船舶無線電臺執照,無須再行審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