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依法調處事項如下 : (一)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年度簽約時節目授權費用之爭議間。 (二)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訂戶數認定之爭議。 (三)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廣告時間、時段、播送內容、播送方式 或其他條件之爭議。 (四) 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
四、審議委員會得指派三人以上委員處理調處案件。 審議委員會對於應受調處之案件,應於接獲調處申請書十日內指定調 處期日及場所,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包括申請人、相對人,以下同 ) 及利害關係人於指定期日到場出席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