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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依法調處事項如下
    :
 (一)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年度簽約時節目授權費用之爭議間。
 (二)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訂戶數認定之爭議。
 (三)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廣告時間、時段、播送內容、播送方式
      或其他條件之爭議。
 (四) 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
四、審議委員會得指派三人以上委員處理調處案件。
    審議委員會對於應受調處之案件,應於接獲調處申請書十日內指定調
    處期日及場所,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包括申請人、相對人,以下同
    ) 及利害關係人於指定期日到場出席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