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
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警告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內再有前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或第三十
二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未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指定之時段播送節目、廣告者。
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
廣告之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