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自然人,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人個人
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新聞局申請許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許可:
一、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四、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持股總數超過該
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五、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
公開發行股票之廣播、電視事業,其股份之受讓人除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
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外,不受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