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電波涵蓋區域圖。
三、電臺執照影本及原廣播或電視執照影本。
四、民營電臺為公司組織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為財
    團法人組織者,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五、民營電臺檢具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