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
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
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
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
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
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
經審查核准之錄影節目帶,其標籤及封套所載內容,應與審核合格證明文
件內容相符。
第一項經審查核准之錄影節目帶,文化部於必要時,得要求複製一份,連
同其標籤及封套送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