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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第 29 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應自行審查。播送後之錄音帶、錄影帶、影片、節目文
稿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保存二十日,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