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之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涉及比較性質時,未能證明其真實。
二、廣告主題與推廣宣傳之商品、服務或觀念無關。但引導性廣告不在此限。
三、廣告主題以推廣宣傳個人為主。
四、使用之語句不符語法。
五、以特定學校、教師或學生為推廣宣傳。
六、房地產廣告、涉及價格時,未作明確標示或以增值為主題。
七、電影廣告,未標示級別。
八、避孕器材、婦女生理用品廣告,以實體或人體展示商品性能或安排兒童演出。
九、婦女生理用品廣告,用辭欠雅或提示、誘導婦女從事有損個人健康之活動。
十、化妝品廣告,貶抑或排斥自然美。
十一、有贈獎之廣告,未明示贈品之名稱、形狀、價值、特性、功能、數量、贈獎方式及
截止日期。
十二、其他違反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