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之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前項不予許可之情形,舉例如附件。
廣告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涉及比較性質時,未能證明其真實。 二、廣告主題以推廣宣傳個人為主。 三、以特定學校、教師或學生為推廣宣傳。 四、房地產廣告,涉及價格時,未作明確標示或以增值為主題。 五、電影廣告,未標示級別。 六、以實物或人體展示避孕用品之性能,或安排兒童演出。 七、婦女生理用品廣告,用辭欠雅或提示、誘導婦女從事有損個人健康之活動。 八、化粧品廣告,貶抑或排斥自然美。 九、有贈獎之廣告,未明示贈品之名稱、贈獎方式及數量或截止日期。 十、其他違反公共利益。
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聲音尖銳,足以影響聽覺者。 二、以相同聲音或畫面重複密集出現之方式表達者。 三、對身體、屍體作不當之表現者。 四、以快速強光閃爍或快速剪接、伸縮、搖攝等方式表現影像者。 五、藥物廣告,有跨張之病態動作或表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