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之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前項不予許可之情形,舉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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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次│舉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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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國家│(一)歪曲我國政治,經濟或社會之現│
│ 利益或民│ 況者。 │
│ 族尊嚴 │(二)影響邦交或友好關係者。 │
│ │(三)有損國旗、國徽或國家元首之尊│
│ │ 嚴者。 │
│ │(四)腐蝕民心士氣或破壞國內外同胞│
│ │ 團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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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背反共│(一)違背憲法、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
│ 復國國策│ 分裂國土者。 │
│ 或政府法│(二)虛偽不實或誇張者。 │
│ 令 │(三)廣告方法有使公眾誤信之虞者。│
│ │(四)播出煙草產品廣告者。 │
│ │(五)非藥物而宣揚具醫藥效能者。 │
│ │(六)藥物、食品廣告,有誇張之病態│
│ │ 動作或表情者。 │
│ │(七)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未經合法登│
│ │ 記或其營業場所不明者。 │
│ │(八)未依規定註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
│ │ 文號者。 │
│ │(九)未依廣播、電視廣告製作規範規│
│ │ 定之播送時及表現方式播出酒類│
│ │ 廣告者。 │
│ │(十)其他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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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煽惑他人│(一)煽惑他人製造暴力糾紛者。 │
│ 犯罪或違│(二)表現殘暴行為或描述犯罪過程足│
│ 背法令 │ 以產生不良影響者。 │
│ │(三)引誘青少年、兒童進入法令禁止│
│ │ 其涉足之場所者。 │
│ │(四)涉及賭博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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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妨害兒童│(一)影響兒童或少年生理、心理健康│
│ 或少年身│ 者。 │
│ 心健康 │(二)對尊敬師長等固有道德觀念產生│
│ │ 不良影響者。 │
│ │(三)養成不良生活習慣或產生不良模│
│ │ 仿作用者。 │
│ │(四)誘使兒童或少年不滿現有用品,│
│ │ 養成貪求心理者。 │
│ │(五)直接唆使兒童或少年要求家長接│
│ │ 受廣告之建議者。 │
│ │(六)利用兒童或少年對師長、醫師或│
│ │ 兒童節目主持人之信賴心理,對│
│ │ 產品作推廣宣傳者。 │
│ │(七)提倡或鼓勵兒童或少年從事危險│
│ │ 活動者。 │
│ │(八)涉及驚險之特技表演時,未提示│
│ │ 兒童或少年不宜模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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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妨害公共│(一)破壞國家社會秩序或違背一般道│
│ 秩序或善│ 德標準者。 │
│ 良風俗 │(二)表現社會弊病無警世意義者。 │
│ │(三)宣揚迷信者。 │
│ │(四)歧視或嘲笑身心殘障者。 │
│ │(五)對身體、屍體作不當之表現者。│
│ │(六)與公益無關之尋人、尋物、徵婚│
│ │ 與殯喪等。 │
│ │(七)聲音、畫面涉及猥褻者。 │
│ │(八)曖昧、煽情之表現方式者。 │
│ │(九)利用恐嚇詞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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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散佈謠言│(一)散佈不實或顯與事理有違之消息│
│ 、邪說或│ 者。 │
│ 淆亂視聽│(二)歪曲史實或污衊古聖先賢者。 │
│ │(三)輕蔑、攻訐或詆譭特定團體、種│
│ │ 族或宗教者。 │
│ │(四)涉及比較性質時,未能證明其真│
│ │ 實。 │
│ │(五)有贈獎之廣告,未明示贈品之名│
│ │ 稱、贈獎方式及數量或截止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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