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其名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
姓名、國籍、住址、經歷、持股數目、比率、金額、股東會議事錄、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及公司章程。
二、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其名稱、發起人或預定認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認股人
之姓名(名稱)、國籍、住址、經歷、認股數目、比率及金額。以設立中之財團法人
申請者,其名稱、捐助人之姓名、國籍、住址、經歷及捐助章程。
三、經營地區。
四、系統名稱及簡稱。
五、系統頭端所在地址及營業場所預定地址。
六、申請人、董事、監察人出具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聲明書。其設有經理人者亦同。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書格式及申請須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