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其名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股東之姓名、國籍、住址、經歷、持股數目、比率、金額、
股東會議事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章程。
二 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其名稱、發起人或預定認股百分之
五以上之認股人之姓名 (名稱) 、國籍、住址、經歷、認股數目、比
率及金額。
三 經營地區。
四 系統名稱及簡稱。
五 系統頭端所在地址及營業場所預定地址。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