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經審核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
前項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換照。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
換照時,亦同。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二年評鑑
一次。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
法改正,主管機關應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