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或廣播
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分為下列四級,標示分級
標識(如附圖),並依附表規定時段播送: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二、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
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
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四、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