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及廣播電
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視事業,於有線電視,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供
應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衛星電視,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無線電視,指無線電視事業。
第 3 條
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
條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
四級,標示分級標識 (如附圖) ,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一  限制級 (簡稱「限」級) :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二  輔導級 (簡稱「輔」級)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三  保護級 (簡稱「護」級)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四  普遍級 (簡稱「普」級) :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附表:電視節目分級播送時段表
┌────────┬───┬───┬───┬────┬────┐
│          時間  │06:00-│16:00-│19:00-│21:00-  │23:00-  │
│電視事業        │16:00 │19:00 │21:00 │23:00   │06:00   │
├────────┼───┼───┼───┼────┼────┤
│無線電視        │普、護│普    │普    │普、護  │普、護、│
│                │      │      │      │        │輔      │
├──┬─────┼───┼───┼───┼────┼────┤
│有線│一般頻道 (│普、護│普    │普    │普、護  │普、護、│
│電視│未鎖碼)   │      │      │      │        │輔      │
│、衛├─────┼───┼───┼───┼────┼────┤
│星電│電影頻道 (│普、護│普    │普、護│普、護、│普、護、│
│視  │未鎖碼)   │      │      │      │輔      │輔      │
├──┼─────┼───┴───┴───┴────┴────┤
│有線│一般頻道 (│                                          │
│電視│鎖碼)     │                                          │
│、衛├─────┤  普          護          輔          限  │
│星電│電影頻道 (│                                          │
│視  │鎖碼)     │                                          │
└──┴─────┴─────────────────────┘
第 4 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並
應鎖碼播送。
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
程細節。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
受者。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一
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前項所稱鎖碼,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播送之影像或聲音,須由收視戶經特殊解碼
程序始能視、聽者。
第 5 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
列為「輔」級。
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
,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 6 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
虞,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心理或行為
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第 7 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第 8 條
裸露人體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級、「護」級或「普」
級節目播出。
第 9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及各級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例示說明如附表二。
附表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
┌────┬───────┬─────┬─────┬─────┐
│    級別│  限  制  級  │輔  導  級│保  護  級│普  通  級│
│        │              │          │          │          │
│例示項目│              │          │          │          │
├─┬──┼───────┼─────┼─────┼─────┤
│得│第四│第四條 電視節│第五條 電│第六條 電│第七條 電│
│播│條至│目有下列情形之│視節目無第│視節目無前│視節目無前│
│出│第七│一,不適合少年│四條所列情│二條所列情│三條所列情│
│之│條各│及兒童觀賞者,│形,但涉及│形,但涉及│形,適合一│
│特│級內│列為「限」級,│下列情形之│爭議性之主│般觀眾觀賞│
│殊│容  │並應鎖碼播送。│一,不適合│題或有混淆│者,得列為│
│內│    │1 描述賭博、吸│兒童觀賞者│道德秩序觀│「普」級。│
│容│    │  毒、販毒、搶│,列為「輔│之虞,須父│          │
│  │    │  劫、綁架、殺│」級。    │母、師長或│          │
│  │    │  人或其他犯罪│1 涉及性之│成年親友陪│          │
│  │    │  行為細節、自│  問題、犯│同予以輔導│          │
│  │    │  殺過程細節。│  罪、暴力│觀賞,以免│          │
│  │    │2 有恐怖、血腥│  、打鬥、│對兒童心理│          │
│  │    │  、殘暴、變態│  恐怖、玄│或行為產生│          │
│  │    │  等情節且表現│  奇怪異或│不良影響者│          │
│  │    │  方式強烈,但│  反映社會│,列為「護│          │
│  │    │  一般成年人尚│  畸型現象│」級。    │          │
│  │    │  可接受者。  │  ,對於兒│          │          │
│  │    │3 以動作、影像│  童心理有│          │          │
│  │    │  、語言、文字│  不良影響│          │          │
│  │    │  、對白、聲音│  之虞者。│          │          │
│  │    │  表現淫穢情態│2 有褻瀆、│          │          │
│  │    │  或強烈性暗示│  粗鄙字眼│          │          │
│  │    │  ,一般成年人│  或對白有│          │          │
│  │    │  尚可接受者。│  不良引喻│          │          │
│  │    │              │  者。    │          │          │
│  ├──┼───────┼─────┼─────┴─────┤
│  │第八│1 可保留未暴露│可視節目內│劇情必要時,得保留下列│
│  │條裸│  生殖器及陰毛│容需要,保│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
│  │露鏡│  之裸露鏡頭。│留下列不涉│頭:                  │
│  │頭處│2 可保留為劇情│及猥褻或性│1 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
│  │理原│  需要,且無性│行為之鏡頭│2 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  │則  │  行為、猥褻意│:        │  。                  │
│  │    │  味或渲染方式│1 背面全裸│3 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  │    │  ,而裸露生殖│  。      │                      │
│  │    │  器及陰毛者。│2 透過毛玻│                      │
│  │    │              │  璃或其他│                      │
│  │    │              │  有相同遮│                      │
│  │    │              │  掩效果之│                      │
│  │    │              │  全裸。  │                      │
├─┼──┼───────┼─────┼─────┬─────┤
│不│暴力│1 過度描述殺人│1 強調血腥│1 鬥毆、打│1 任何對兒│
│得│、血│  或虐待動物等│  、暴力、│  殺等情節│  童發生不│
│播│腥、│  嚴重違反人道│  恐怖之情│  太長或太│  良影響之│
│出│恐怖│  精神者。    │  節,如:│  頻繁。  │  暴力、血│
│之│    │2 過度描述暴力│  利器刺 (│2 重複加諸│  腥、恐怖│
│特│    │  、血腥、恐怖│  割) 入肌│  身體或心│  等情節。│
│殊│    │  情節,其表現│  膚畫面或│  理上的暴│2 易引發兒│
│內│    │  方式為一般成│  身體腐 (│  力。    │  童模仿有│
│容│    │  年人無法接受│  溶、蛀) │3 令人驚恐│  傷害自己│
│  │    │  的情形。    │  蝕等近距│  不安的天│  或別人之│
│  │    │              │  鏡頭。  │  災、意外│  虞的情節│
│  │    │              │2 暴力、血│  、戰爭或│  。      │
│  │    │              │  腥、恐怖│  社會暴力│          │
│  │    │              │  程度足以│  事件之細│          │
│  │    │              │  影響少年│  節。    │          │
│  │    │              │  身心健康│4 有引發模│          │
│  │    │              │  或引發模│  仿之虞的│          │
│  │    │              │  仿者,如│  危險行為│          │
│  │    │              │  :殺人或│  或有傷害│          │
│  │    │              │  自殺過程│  他人之虞│          │
│  │    │              │  的細節描│  的惡作劇│          │
│  │    │              │  述、肢體│  行為。  │          │
│  │    │              │  受傷殘之│5 描繪自殺│          │
│  │    │              │  細節過程│  過程情節│          │
│  │    │              │  等。    │  。      │          │
│  │    │              │3 將自殺描│          │          │
│  │    │              │  繪為遇到│          │          │
│  │    │              │  壓力、挫│          │          │
│  │    │              │  折或其他│          │          │
│  │    │              │  問題時之│          │          │
│  │    │              │  適當反應│          │          │
│  │    │              │  。      │          │          │
│  ├──┼───────┼─────┼─────┼─────┤
│  │性行│1 明顯渲染性行│1 強暴過程│1 令人尷尬│任何涉及性│
│  │為、│  為,屬於猥褻│  的細節描│  、反感之│行為、色慾│
│  │色慾│  的鏡頭或情節│  述。    │  性話題、│或具性意涵│
│  │或具│  ,如:誇張的│2 強烈性暗│  性暗示或│等之內容。│
│  │性意│  性行為、性行│  示的對白│  肢體接觸│          │
│  │涵  │  為過程之具體│  、聲音或│  。      │          │
│  │    │  描述、生殖器│  動作。  │2 有誤導兒│          │
│  │    │  之撫摸或口交│3 從劇中人│  童偏差性│          │
│  │    │  等。        │  物之動作│  觀念或對│          │
│  │    │2 脫離常軌的性│  可以看出│  兩性關係│          │
│  │    │  行為鏡頭,如│  涉及暴力│  不當認知│          │
│  │    │  :雞姦、輪姦│  、凌辱、│  之虞者。│          │
│  │    │  、屍姦、獸姦│  猥褻或變│3 為增加娛│          │
│  │    │  、使用淫具等│  態等性行│  樂效果或│          │
│  │    │  。          │  為者。  │  以戲謔方│          │
│  │    │3 描寫施加或接│          │  式呈現之│          │
│  │    │  受折磨、羞辱│          │  涉及性的│          │
│  │    │  而獲得性歡樂│          │  話題或內│          │
│  │    │  之情節。    │          │  容。    │          │
│  │    │4 描述強暴過程│          │          │          │
│  │    │  細節,其表現│          │          │          │
│  │    │  方式使人以為│          │          │          │
│  │    │  對他人進行性│          │          │          │
│  │    │  侵害是被認可│          │          │          │
│  │    │  之行為。    │          │          │          │
│  ├──┼───────┼─────┼─────┼─────┤
│  │不當│過度低俗、粗鄙│低俗、粗鄙│1 強調或一│1 粗鄙、無│
│  │之言│、令人反感之言│、令人反感│  再出現低│  禮或有不│
│  │語、│語、動作一般成│之言語、動│  俗、粗鄙│  良意含之│
│  │動作│年人無法接受者│作對少年身│  或令人反│  言語、手│
│  │    │。            │心發展有不│  感之言語│  勢。    │
│  │    │              │良影響者。│  或動作,│2 易對兒童│
│  │    │              │          │  易引發兒│  身心產生│
│  │    │              │          │  童模仿或│  不良作用│
│  │    │              │          │  造成不良│  之言語、│
│  │    │              │          │  示範作用│  動作。  │
│  │    │              │          │  者。    │          │
│  │    │              │          │2 容易被兒│          │
│  │    │              │          │  童模仿的│          │
│  │    │              │          │  危險動作│          │
│  │    │              │          │   (其他雖│          │
│  │    │              │          │  不容易被│          │
│  │    │              │          │  兒童模仿│          │
│  │    │              │          │  ,但仍然│          │
│  │    │              │          │  有可能被│          │
│  │    │              │          │  少年觀眾│          │
│  │    │              │          │  模仿的危│          │
│  │    │              │          │  險動作,│          │
│  │    │              │          │  則須以影│          │
│  │    │              │          │  像及聲音│          │
│  │    │              │          │  發出警告│          │
│  │    │              │          │  ) 。    │          │
│  ├──┼───────┼─────┼─────┼─────┤
│  │靈異│有靈異或玄奇詭│1 驅邪、通│1 靈異情節│有導致兒童│
│  │等超│異之情節一般成│  靈或其他│  或一再重│驚慌或焦慮│
│  │自然│年人無法接受者│  玄奇詭異│  複緊張、│不安之虞者│
│  │現象│。            │  等涉及超│  懸疑氣氛│。        │
│  │    │              │  自然現象│  內容或畫│          │
│  │    │              │  ,其情節│  面,易引│          │
│  │    │              │  令人驚恐│  起兒童驚│          │
│  │    │              │  不安者。│  恐和情緒│          │
│  │    │              │2 將涉及算│  不安者。│          │
│  │    │              │  命、風水│2 刻意尋訪│          │
│  │    │              │  、解運或│  或試驗靈│          │
│  │    │              │  其他類似│  異現象等│          │
│  │    │              │  之超自然│  之內容。│          │
│  │    │              │  事物,描│3 涉及算命│          │
│  │    │              │  述為解決│  、風水、│          │
│  │    │              │  問題的方│  解運或其│          │
│  │    │              │  式,易令│  他類似之│          │
│  │    │              │  人驚恐不│  超自然方│          │
│  │    │              │  安者。  │  式,易致│          │
│  │    │              │          │  觀眾迷信│          │
│  │    │              │          │  者。    │          │
└─┴──┴───────┴─────┴─────┴─────┘
註:本表未述及之項目或情節,應比照性質類似者處理。
第 10 條
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準用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第 11 條
電視節目分級標識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播送時,以疊印或插播卡方式,至少
標示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
未插播廣告之電視節目,應於節目開始播送時及每隔十分鐘標示分級標識
一次,每次至少十秒鐘。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如因他國限制使用中文,得由其分公司或代理商向
行政院新聞局報准僅標示不含中文之分級標識。
第 12 條
電視節目跨越不同分級時段播送時,不得變更級別。但其前後時段為不同
單元,內容亦不連續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應以字幕或影像插播,並以口頭說明告知觀眾。
第 13 條
新聞報導節目得不標示級別,其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
第 14 條
電視事業之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免標
示級別,經專案核准後,應適時揭示「本頻道節目均為普遍級」。
第 15 條
電視事業之頻道總表或提供平面媒體刊載之節目表,應註明節目級別。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