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
條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
四級,標示分級標識 (如附圖) ,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一 限制級 (簡稱「限」級) :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二 輔導級 (簡稱「輔」級)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三 保護級 (簡稱「護」級)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四 普遍級 (簡稱「普」級) :一般觀眾皆可觀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