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標識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播送時,以疊印或插播卡方式,至少 標示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 未插播廣告之電視節目,應於節目開始播送時及每隔十分鐘標示分級標識 一次,每次至少十秒鐘。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如因他國限制使用中文,得由其分公司或代理商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報准僅標示不含中文之分級標識。
電視事業之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得向本會申請免標示級別, 經專案核准後,應適時揭示「本頻道節目均為普遍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