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之規定。
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
四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二、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四、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