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播送系統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之年度基本頻道收視
費用期間內,另推 出付費頻道者,除應依本法辦理營運計畫變更外, 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技術方面:如涉及本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情事者,應向交通部申報鎖
碼方式,並經該部核准。
二 收視費用:應按訂戶收視之付費頻道,個別收取收視費用,不得以組
合方式收取。每一付費頻道之收視費用並應專案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
前項規定於系統經營者、播送系統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年度付費
頻道收視費用期間內,新增或變更付費頻道者,準用之。
系統經營者、播送系統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之年度基本頻道收視
費用期間內,另推出計次付費節目者,除應依本法辦理營運計畫變更外,
並應向交通部申報鎖碼方式,並經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