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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1 日
第 3 條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之上限如附表一。                    
計次付費節目收視費用,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節目性質合理訂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