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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第 2 條
(刪除)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
    設使用。
三、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途,以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為限。
行政院新聞局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關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之款項無息撥付、捐贈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地方文化,指與地方有關之節目製作與播映、為提昇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服務品質所做之滿意度調查、推廣識讀教育及其他
與本法有關之地方文化活動;所稱地方公共建設,指無線電視轉播站之維
修、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問題、利用有線電視既有網路建置天然災害或緊急
事故通報系統及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
第 8-1 條
(刪除)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及第八條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6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