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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撥付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
    設使用。
三、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途,以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為限。
本會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關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款
項無息撥付、捐贈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地方文化,指與地方有關之節目製作與播映、為提昇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服務品質所做之滿意度調查、推廣識讀教育及其他
與本法有關之地方文化活動。所稱地方公共建設,指無線電視轉播站之維
修、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問題、利用有線電視既有網路建置天然災害或緊急
事故通報系統及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
第 6 條
本基金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
餘委員,由本會指派一人及遴聘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兼任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如有出缺時,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7 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及綜理行政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
理委員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9 條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第 10 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第八條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