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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3 日
第 1 條
當事人之名稱、電話及住居所 (營業所)

業者:
 (甲方) 系統名稱: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營業地址:
        代表人姓名:
訂戶:
 (乙方) 名稱:
        電話:
        住居所:
第 2 條
契約有效期間、視訊服務頻道名稱
契約有效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於
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於訂約處所○○○○○○○○,接用服
務之電視機○○台,提供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頻道數○○個,頻道名稱
,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 (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
播送之頻道) 。甲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詳如附件。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未依前項提供收視頻道表附件者,乙方得依據甲
方所散發之收視頻道表主張權利。
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協議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
自契約期滿時起○○月 (此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內,甲方仍應與乙方進
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
契約條件供應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
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期滿,雙方均未請求協議另訂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
並將新節目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
,本契約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第 3 條
繳費項目、金額及方式
一  收視費
 (一) 基本頻道
      單機費用:          元
      每一分機費用:      元,數量:      ,
      金額:      元
      公寓大廈每戶費用:  元,數量:      ,
      金額:      元
 (二) 付費頻道
      單機費用:          元,數量:      ,
      金額:      元
        或
      A頻道單機費用:    元,數量:      ,
      金額:      元
      B頻道單機費用:    元,數量:      ,
      金額:      元
 (三) 計次付費頻道:      元
 (四) 指定頻道:          元
二  裝機費
    單機費用:          元
    每一分機費用:      元
三  移機費
    同一戶:            元
    不同戶:            元
四  解碼設備
    月租金:            元
    買斷費:            元
五  繳費期限及金額
 (一) 繳費期限
      月繳:              元
      季繳:              元
      半年繳:            元
      一年繳:            元
 (二) 應繳費用
      第一期:            元
      他期:              元
六  繳費方式
    □自行繳款
    □派員收款
    □郵局劃撥
    □銀行郵局轉帳
    □信用卡
    未約定繳費期限、繳費方式者,則以每月月底收費、派人收款之方式
    為之。
    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甲方訂立本契約者,屬於該
    社區或公寓大廈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乙方之權利。
第 4 條
收費標準調整及繳費方式變更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乙
方仍依前條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地方主管機關
核定之 (最高) 收費標準時,依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 (最高) 收費標準繳
付。
繳付方式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十天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拒絕。
第 5 條
節目完整性
甲方應依其所提供之節目表播放節目,並維持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及畫面
之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或突發事件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日收視費 (日收視費指月收視費
之三十分之一,以下同) 。
第 6 條
維修義務
乙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於接獲乙方維修通知時,應於╴
小時 (天) 到修,並約定修復時間。
未約定到修期限者,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到修。
第 7 條
違反維修義務之責任
甲方違反前條到修時間或修復時間始行修復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
分之一之月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十天以上或逾修復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
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 (及解碼設備租金) 。
第 8 條
頻道更換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除廣告專用頻道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頻道,
如頻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
之保障。
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
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 (指連續五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
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 通知乙方。
甲方違反前二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五日之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
收視、收聽及使用。
第 9 條
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頻道數或經行政院新聞局予以頻道停播
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
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
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第 10 條
訂戶基本資料之保密及利用
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
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甲方如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訂戶申訴專線
甲方應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電話號碼為○
○○○○○○○○○ (及電傳號碼或網址) ,並指派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第 12 條
契約終止及通知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前項終止係因甲方違反應記載事項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而終止契
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相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甲
方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一  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二  乙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前項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 13 條
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
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終止營業時終止。乙方因
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致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
視費之賠償。
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未盡通知義務時
,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第 14 條
預付費用之返還
契約終止後,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
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之十計算其利息。
第 15 條
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
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
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
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
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第 16 條
不得約定沒收乙方所繳付之收視費或乙方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第 17 條
不得以契約免除或限制甲方瑕疵給付責任。
第 18 條
不得約定甲方可免責或限制責任之特約條款。
第 19 條
不得約定減輕或免除甲方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應負之責
任。
第 20 條
不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欺罔之約定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