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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3 日
第 2 條
契約有效期間、視訊服務頻道名稱
契約有效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於
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於訂約處所○○○○○○○○,接用服
務之電視機○○台,提供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頻道數○○個,頻道名稱
,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 (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
播送之頻道) 。甲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詳如附件。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未依前項提供收視頻道表附件者,乙方得依據甲
方所散發之收視頻道表主張權利。
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協議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
自契約期滿時起○○月 (此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內,甲方仍應與乙方進
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
契約條件供應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
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期滿,雙方均未請求協議另訂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
並將新節目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
,本契約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