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
第 3 條
繳費項目、金額及方式
一、收視費
(一)基本頻道
      金額:          元
(二)付費頻道
      □單頻單買:    元
      頻道名稱:
      □套餐組合:    元
      頻道明細:
(三)計次付費節目:  元
二、裝機費
    單機費用:        元
    每一分機費用:    元
三、移機費
    同一戶:          元
    不同戶:          元
四、解碼設備
(一)類比機上盒:  台
      □買斷:          元
      □租用:
        1.保證金:      元
        2.月租金:      元
      □押借:押金:    元
        押金/保證金:  元(收視戶中止收視時無息退還)
        □自備
        □無償借用
        □贈與
(二)數位機上盒:  台
      □買斷:          元
      □租用:
        1.保證金:      元
        2.月租金:      元
      □押借:押金:    元
        押金/保證金:  元(收視戶中止收視時無息退還)
        □自備
        □無償借用
        □贈與
五、繳費期限及金額
(一)繳費期限
      1.現付
        □當月繳:      元
      2.預付:
        □雙月繳:      元
        □季  繳:      元
        □半年繳:      元
        □一年繳:      元
        □其他:        元
(二)應繳費用
      第一期:          元
      他期:            元
六、繳費方式
    □自行繳款
    □派員收款
    □郵局劃撥
    □銀行郵局轉帳
    □信用卡
    □便利商店繳款
    □其他
未約定繳費期限、繳費方式者,則視同採當月繳,繳款方式由甲方依前項
第六款方式擇之,不足月者每日收視費以每月收視費三十分之一計算。
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甲方訂立本契約者,屬於該社區
或公寓大廈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乙方之權利。
第 3-1 條
新、舊訂戶繳費方式之約定、變更
訂戶訂約時,甲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訂戶勾選繳費期限
及繳費方式;甲方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原訂戶勾選繳費
期限及繳費方式,自公告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換約。
前項契約繳費方式經約定後有變更時,甲方不得拒絕訂戶變更申請。
第 9 條
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
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
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
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第 14-1 條
契約期間甲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保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於
甲方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就其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
期間比例退還之,並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本契約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已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
      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以履行服務契約義務使用。
(二)本契約已由○○金融機構開具履約保證書。【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
      民國○○年○○月○○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應與
      契約期限一致)。】
(三)本公司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金融機構成立履約保
      證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保證方式。
未依前項提供保證者,應以當月繳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