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
壹  前言
    為瞭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營運狀況,作為主管機關追蹤考核
    及督促系統經營者改正缺失之用,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特
    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 (以下簡稱「評
    鑑制度」) ,同時編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
    須知」 (以下簡稱「本須知」) ,經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審議委員會」) 決議後公告實施。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審議委員會應就系
    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評鑑工作
    將由審議委員與學者專家組成之「評鑑小組」負責,依據系統經營者
    檢送之「評鑑報告書」及其餘各項資料進行審查評分,再由審議委員
    會討論作出最後決議,分為「優良」、「合格」、「限期改正」、「
    撤銷執照」四個等級,由本局將結果通知系統經營者。
    評鑑結果除用於本局瞭解系統經營者營運狀況及督促系統經營者改正
    缺失外;並將列為系統經營者九年營運許可期限屆滿時,審議委員會
    審酌換發營運執照之參考依據。
    本須知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公告實施,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修正之。
貳  法令規章
一  有線廣播電視法
    1 第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設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審議委員會) ,審議下列事項:三、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
    2 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議委員會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
      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審議委員會決議,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
      正,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營運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營運
      許可證。」
    3 第六十六條規定:「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正: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二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1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議委員會審議依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定執
      行營運計畫之評鑑,得另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2 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評鑑方式,由審議委員會定之。」
      系統經營者自領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之日起
      算 (分期領證開播者以領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分期營運許可證」
      之日起算) ,於滿三年之後、滿六年之後及九年期限屆滿之前,共
      需接受三次評鑑。
      評鑑結果不合格被列為「限期改正」者,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改正,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
      處罰,並得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
      營運許可。
參  評鑑流程
    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  本局於系統經營者領取營運許可證滿三年前、滿六年前及九年期限屆
    滿前,通知系統經營者於限期內檢送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至本
    局接受評鑑。
二  本局針對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檢送之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進行初步文件清查工作,若檢送文件資料不齊,本局將通知系統經營
    者限期補正。
三  本局將派員會同交通部、交通部電信總局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至
    系統經營者頭端機房及營業場所所在地,依據其所檢送之評鑑報告書
    內容進行實地查核;同時本局亦將蒐集交通部、交通部電信總局及直
    轄市、縣 (市) 政府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情形之意見及各項核處紀錄
    。
四  本局彙整各相關單位所提供意見及核處紀錄後,連同系統經營者檢送
    之評鑑報告書、相關佐證資料及本局實地查核紀錄,一併交由評鑑小
    組,分頻道、財務、客服、工程、組織等五個單項進行第一階段之書
    面審查及評分工作。
五  評鑑小組完成第一階段審查評分,於評分表格上評分並加註意見後,
    將評分表格及相關資料送交審議委員會進行第二階段審查,由審議委
    員會依據評鑑小組書面審查之評分及意見進行討論並作成決議。
六  審議委員會作成決議後,評定「優良」、「合格」、「限期改正」、
    「撤銷執照」四個等級之評鑑結果,由本局通知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
    者。
肆  評鑑小組之組成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議委員會審議依本
    法第八條第三款所定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得另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
    本局依據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內容之屬性加以歸類,將評鑑工作區分
    為頻道、財務、客服、工程、組織等五大單項,分別自大眾傳播、財
    務會計、消費者保護、工程、企業管理等五個專業領域內遴選學者,
    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聘為評鑑小組成員,與審議委員共同組成評鑑小
    組,評鑑小組內各成員依其專業,各自獨立作業,負責第一階段之書
    面審查及評分工作。
    為尊重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本局除函請地方政府
    於第一階段書面審查之前,提供相關核處統計資料供評鑑小組參考外
    ,於第二階段之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時,亦均邀請地方代表與會參加
    討論。同時,特別於評鑑制度中安排地方代表評分機制,邀請地方政
    府參與轄內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工作,於所有五個項目內提出地方政府
    之綜合意見及評分,期能反映地方需求及現況。
伍  評鑑分數之計算及結果
    評鑑資料經第一階段評鑑小組書面審查後,由評鑑小組成員於評分表
    格上分別評分並加註意見。本局將依加權配分比重換算,得出各單項
    評分,各單項分配比例如下:頻道十五%、財務十%、客服二十五%
    、工程二十%、組織十五%,另加上配分為十五%之地方代表評分,
    總計一百分。
    本局換算累計得出評鑑總分後,將書面審查之評分及意見送請審議委
    員會進行第二階段審查,進行第二階段審查時,同時亦邀請地方代表
    與會參加討論。必要時,審議委員會得決議推派審議委員赴系統經營
    者所在地進行實地評鑑。
    審議委員會完成第二階段審查後,依據「評鑑總分」及「是否有明顯
    缺失」兩項標準,經討論後作成決議,評鑑結果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一  評鑑總分達八十五分,且各單項得分均達八十分,亦無明顯須改正之
    缺失者,得列為「優良」。
二  評鑑總分達七十分,且無明顯須改正之缺失者,得列為「合格」。
三  評鑑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或有明顯缺失,惟其缺失得改正者,均列為
    「限期改正」。
四  有明顯缺失,且缺失無法改正者,經決議後,列為「撤銷執照」。
    前述明顯缺失係指以下三類:
一  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情事。
二  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者。
三  有營運不當、危害公司營運或有危害之虞者。
陸  評鑑報告書撰填注意事項
一  評鑑報告書應以電腦繕打,依評鑑項目 (頻道、財務、客服、工程、
    組織) 分為五冊,每冊依據各該項目之「撰填說明」分章節撰填。各
    項目之相關佐證資料請分別以附件方式檢附於各項目報告書之後裝訂
    成冊。
二  評鑑報告書每頁下方中央請加註系統經營者之名稱、評鑑項目名稱及
    頁碼,例如:○○系統第一頁、○○系統財務第二頁。
三  評鑑報告書請以直式A4紙張雙面印刷,行距設定為固定行高 24pt
    ,與前後段距離 6pt,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字體統一為 WORD
     16  號標楷體。
四  相關佐證資料請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每頁下方中央請加註系
    統經營者之名稱、評鑑項目名稱、附件及頁碼,例如:○○系統附件
    第一頁、○○系統財務附件第二頁。
五  裝訂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時請於頁面左側裝訂 (為避免脫落,
    請以釘書機裝訂,勿以打孔機活頁裝訂) ,並於裝訂後黏貼200磅
    以上紙張之封面封底。封面應詳載評鑑項目名稱、系統經營者之公司
    全名、經營地區、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間、及檢送評鑑報告書之年月。
六  評鑑報告書繕打完畢後,請將報告書之文字資料另行以 WORD 97  檔
    儲存於 3.5”電腦磁碟片中。
七  請將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影印兩份,其中一份書面資料連同前
    項電腦磁碟片,以掛號郵寄方式函送本局 (來函上請加蓋公司章) ,
    地址:1 00台北市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五
    科收;另外一份書面資料請函送至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新聞
    單位存查。
八  有關評鑑報告書撰填之任何疑問,請洽詢「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
    業處第五科」,電話:02-3356-7955。
柒  評鑑報告書「頻道」項目撰填說明
    評鑑報告書之第一冊「頻道」項目部分,請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章  頻道安排及頻道安排滿意度
        1 是否依照節目屬性不同,將頻道順序區隔排列? (請將排列情
          形詳細說明,並檢附最近三個月份節目表佐證。)
        2 是否依法轉播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不變更其形式、內容
          及頻道?
        3 頻道定頻、更換或停止播送時之作法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定
          ?請將實際執行情形詳細說明。 (檢附跑馬燈申請單、或地方
          政府核准公文佐證。)
        4 最受歡迎之五十個頻道簽約數目及簽約情形。
        5 最受歡迎之五十個頻道是否安排在訊號品質較佳之第二十頻道
          至第七十五頻道之間?
        6 選擇購買之頻道組合是否符合地區收視需求?請說明。
        7 是否針對收視戶進行「頻道安排滿意度調查」? (請將調查情
          形詳細說明,並檢附調查問卷樣本佐證。)
        8 是否將前項調查結果作為頻道選擇及排列之參考依據?請說明
          。
第二章  系統自行製播頻道
第一節  服務地方社區節目
        1 是否製作介紹地方人文發展節目?請詳細說明所製作節目之名
          稱、內容、每次播出長度、及播出集數。 (節目應以定期播出
          二個月以上或八次以上者為限,且節目每次播出長度扣除廣告
          時間後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
        2 是否製作關懷地方弱勢族群節目?請詳細說明所製作節目之名
          稱、內容、每次播出長度、及播出集數。 (節目應以定期播出
          二個月以上或八次以上者為限,且節目每次播出長度扣除廣告
          時間後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
第二節  地方新聞節目
        1 是否製作地方新聞報導節目?請詳細說明所製作節目之名稱、
          內容、每次播出長度、及播出集數。 (節目應以定期播出二個
          月以上或八次以上者為限,且節目每次播出長度扣除廣告時間
          後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2 是否製作地方時事論壇節目?請詳細說明所製作節目之名稱、
          內容、每次播出長度、及播出集數。 (節目應以定期播出二個
          月以上或八次以上者為限,且節目每次播出長度扣除廣告時間
          後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
        3 是否設立新聞採訪中心 (含合資成立者) ?請說明。
        4 是否設立專用攝影棚 (含合資成立者) ?請說明。
第三節  參加獎勵活動情形
        自製節目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公開競賽或獎勵活動及入圍、獲獎
        情形之詳細說明。
第四節  公益性頻道
        是否依規定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作為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
        使用,並依本局製訂之規劃要點正確使用?請將提供頻道之數量
        、使用方法、及實際使用情形詳細說明。
第三章  廣告及購物頻道
第一節  廣告購物專用頻道
        廣告購物專用頻道之數目、頻道之運作情形及廣告內容違規情形
        之詳細說明。
第二節  系統自行招攬之廣告
        1 系統經營者自行招攬廣告 (地方性廣告) 播出情形之詳細說明
          。
        2 與衛星頻道商簽約是否明定廣告開放時段? (檢附最近一年之
          頻道授權契約影本佐證。)
        3 如何控制廣告切換?是否以電腦自動控制廣告切換?請將實際
          情形詳細說明。
        4 是否有未依照頻道商開放之廣告時間插播自行招攬廣告之違規
          情形?
第四章  頻道簽約換約情形
        最近三年與各衛星頻道商換約情形之詳細說明。 (檢附最近三年
        之節目表佐證)
第五章  限制級節目播出情形
        是否以定址鎖碼方式播出限制級節目?
第六章  頻道專用總表
        1 是否設立專用頻道播出節目總表?
        2 頻道專用總表中是否載明系統名稱、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
          地址、頻道授權期限?
        3 頻道定頻、更換或停止播送時,是否於專用頻道中連續五天告
          知收視戶?請將實際運作情形及流程詳細說明之。 (檢附跑馬
          燈申請單、或地方政府核准公文佐證。)
        4 是否於專用頻道中宣導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捌  評鑑報告書「財務」項目撰填說明
    評鑑報告書之第二冊「財務」項目部分,請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章  經營者專業能力
        1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專業能力,請試說明。
        2 董事、監察人監管績效及糾舉具體事證,請試說明。
第二章  訂戶數稽核
        1 是否依新聞局規定申報公司訂戶數?最近一次申報之訂戶數為
          何?
        2 財務報表之訂戶基本頻道年收入 (收視費用年收入) 與申報訂
          戶數對照是否合理? (請以平均月收視費乘以平均收視戶數,
          再乘以十二;或將一般戶與統收戶先行區分,以一般戶平均月
          收視費乘以一般戶平均收視戶數乘以十二,加上統收戶平均月
          收視費乘以統收戶平均收視戶數乘以十二,計算所得之總數與
          基本頻道年收入相對照。)
第三章  業務收入分析
        1 訂價策略是否有助於有線電視業務之推動?
        2 訂價策略是否會導致惡性競爭?
        3 各項營業收入 (如視訊收入、廣告收入、頻道出租收入、器材
          出租收入等) 之來源、金額及所占比重情形之詳細說明。
第四章  財務結構分析 (檢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影本)
第一節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1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請試說明。
        2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請試說明。
第二節  財務結構
        1 淨值比率 (淨值占總資產) 或負債比率分析。
        2 固定資產比率 (固定資產占總資產) 分析。
第三節  資金來源及運用
        1 資金來源之穩當性 (是否有短期資金支應長期資本投資情形)
          。
        2 與金融機構往來情形之詳細說明。
        3 資金控管及風險管理制度之建立及其說明。
第四節  償債能力
        1 償債能力 (包括流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速動比率) 。
        2 流動資產品質。
        3 償債能力之維持及逐年改善程度。
第五節  獲利能力
        1 獲利能力 (包括投資報酬率、股東權益報酬率、純益率) 。
        2 獲利能力之維持及逐年改善程度。
第六節  經營能力
        1 經營能力 (包括應收帳款週轉率、總資產週轉率、固定資產週
          轉率) 。
        2 經營能力之維持及逐年改善程度。
第七節  財務報告
        1 是否包括最近三年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
          東權益變動表?
        2 各年之財務報告附註資訊是否完整充分?
        3 各年之會計原則及會計政策是否一致遵守一般會計原則?
        4 各年是否依照稅法規定合法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5 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或可信賴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並得到無保
          留意見?
玖  評鑑報告書「客服」項目撰填說明
    評鑑報告書之第三冊「客服」項目部分,請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章  回饋及社會服務情形
第一節  回饋地方及慈善活動
        1 是否提撥營業額百分之一成立特種基金?
        2 針對弱勢團體提供優惠方案情形,請試說明。
        3 是否編列慈善捐款?
        4 舉辦義演義賣情形,請試說明。
        5 是否製播地方新聞節目、縣 (市) 政論壇節目、或介紹風土民
          情節目?
第二節  主辦及協辦地方公益性活動
        1 主辦地方公益活動情形。 (檢附過去三年主辦活動一覽表,其
          中應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經費、內容概述等部分。另
          檢附活動企劃書、活動成果剪報及相關照片等佐證資料。)
        2 配合及協辦地方公益活動情形。 (檢附過去三年協辦活動一覽
          表,其中應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經費、內容概述等部
          分。另檢附活動企劃書、活動成果剪報及相關照片等佐證資料
          。)
第二章  客戶申訴專線
        1 客服專線設置數目。
        2 客服部門編制情形。
        3 客服專線數量與所服務客戶數之比例。
        4 客服部門編制與所服務客戶數之比例。
        5 是否於下班時間後 (晚上六時後) 安排客服人員輪班?
        6 是否設定夜間語音留言系統並由專人處理留言?
        7 是否安排客服人員定期訓練以充分瞭解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請
          將訓練情形詳細說明。
        8 是否設置申訴紀錄呈報公司主管並備查? (檢附最近一個月之
          「申訴紀錄」影本佐證。)
第三章  客服滿意度
        1 針對收視戶進行「客服滿意度調查」之詳細說明。 (檢附調查
          之問卷樣本、調查結果統計表、或委託合約影本等資料佐證。
          )
        2 是否將前項調查結果作為改進參考依據?
        3 是否主動連絡收視戶探詢問題解決及滿意程度? (檢附最近一
          個月之「客服人員電話追蹤紀錄」影本佐證。)
        4 是否將前項詢問結果作為改進之參考依據?
第四章  收視戶權益
第一節  定型化契約
        1 與訂戶訂立契約之情形及詳細說明 (契約內容與本局「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
          符合情形及詳盡度。) 、收費單據背面是否依規定印製契約?
           (檢附契約範本)
        2 視訊收費或裝機、復機、移機、分機裝設、維修涉及收費時,
          是否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或於事後補寄單據到府? (檢附
          發票或收據樣本佐證。)
第二節  頻道安排是否符合收視意願
        1 針對收視戶進行「收視意願及頻道滿意度調查」情形之詳細說
          明。 (檢附調查之問卷樣本、調查結果統計表、或委託合約影
          本等資料佐證。)
        2 是否將前項調查結果作為頻道安排參考依據?
第三節  收視戶視聽品質
        1 頭端機房是否裝設聲音平衡器調整各頻道音量?
        2 公司是否設專人審查自行招攬之地方廣告之內容畫面及音量?
        3 使用550兆赫以上頻段是否通過查驗? (檢附核准函佐證。
          )
第四節  偏遠地區服務及製作月刊
        1 偏遠地區 (含免查驗區) 提供視訊服務情形之詳細說明。
        2 是否發行月刊、月刊內容及發行量普及情形之說明。 (檢附最
          近三期月刊佐證。)
第五節  收費方式
        1 除派收費員到府收費外,是否提供多元化的繳費方式 (信用卡
          付款、銀行自動轉帳付款、便利商店代收付款、郵局劃撥繳款
          等) 供民眾選擇?請將實際情形詳細說明。
        2 除年繳、半年繳之外,是否提供季繳、月繳等收費方式供民眾
          自由選擇?針對以年繳、半年繳、季繳方式付費之客戶是否提
          供優惠折扣?
        3 是否於繳費期限屆滿前預先通知,並提供收視戶合理續繳緩衝
          期限?請將實際作法詳細說明。
        4 收視戶未於指定期限內續繳收視費時,工程人員於拆除客戶線
          之前是否進行確認,不致貿然拆線引起糾紛?請將實際作法詳
          細說明。
第六節  退費方式
        1 收視戶欲中止收視關係時,是否退還收視戶預繳收視費用?請
          將實際作法詳細說明。
        2 工程斷訊未於約定時間內到修或修復時,展延收視期限或退費
          補償方式之詳細說明。
        3 公司辦理退費之處理流程及實際運作情形之詳細說明。
第五章  維修制度
        1 是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於維修到修時間內進行維修處理或於
          維修修復時間內完成維修處理?請說明約定之到修時間為幾小
          時。 (檢附維修統計報表佐證。)
        2 維修驗收單設計情形是否妥適? (檢附維修驗收單樣本佐證。
          )
        3 維修記錄 (含維修單、派工單、客戶簽名驗收單) 是否建檔備
          查?
        4 偏遠地區維修情形如何?是否設置分區服務站並由專人負責工
          程維修?請將實際情形詳細說明。
        5 工程維修人員是否穿著制服,並有公司名稱及員工編號可資識
          別?
        6 維修收費是否訂立標準,並告知收視戶?
        7 裝機、復機、移機、分機裝設之費用是否依照地方主管機關公
          告費率辦理?
        8 大規模區域斷訊之處理時效及處理機制如何?請詳細說明。
        9 完成維修後,是否主動追蹤探詢維修滿意度?
拾  評鑑報告書「工程」項目撰填說明
    評鑑之「工程」項目部分係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所提供之「工程評鑑
    複評表」及相關資料製訂。
    評鑑報告書之第四冊「工程」項目部分,請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章  工程設施
第一節  備用電源 (含發電機及UPS設備)
        1 頭端機房之自備發電機是否能供系統設備正常運轉並持續30
          分鐘以上。
        2 是否具備噪音隔離、通風設備、安全警示。
        3 分配線網路裝置UPS設備之裝置涵蓋率。
第二節  接地裝置
        1 頭端接地情形。 (檢附自評表一)
        2 網路接地情形。 (檢附自評表一)
第三節  電波洩漏
        1 是否有未送識別載波或強度不正常情形。
        2 識別信號正常情形。 (檢附自評表二)
第四節  頭端機房相關設施
        是否具備網管監測設備、故障警示設備、消防設施、機房配置、
        機房配線、接收天線配線等相關設施。
第二章  傳輸品質
第一節  工程維運紀錄 (請檢送下列紀錄正本,本局將於審查完畢後歸還
        。)
        1 電波洩漏測試紀錄。
        2 接地電阻量測紀錄。
        3 機件保養維護日誌。
        4 各項定期調校紀錄。
        5 故障發生情形及其修復時間之紀錄報表。
        6 供電中斷與恢復供電時間及使用自備發電機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節  頭端設備穩定度 (檢附自評表三)
第三節  影像載波位準 (檢附自評表四)
第四節  載波雜訊比 (檢附自評表四)
第五節  載波合成拍差比 (檢附自評表四)
第三章  禁用頻道
第一節  禁用頻道及鎖碼頻道之查核
第二節  違規情形
第四章  工程綜合評分
第一節  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環境整潔安全、服務品質及主管重視程度。
第二節  工程人員培訓
        培訓計畫與執行成果。
第三節  故障維修
        維修紀錄及平均維修時間。
第四節  新技術之引進
        新技術之引進或自行研發情形。
拾壹  評鑑報告書「組織」部分撰填說明
      評鑑報告書之第五冊「組織」部分,請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章  結構
第一節  部門組織
        1 公司各部門區分及權責畫分情形。 (檢送公司章程及公司組織
          分工表。)
        2 各部門主管權責相符情形。 (檢附各部門主管經理人名冊、各
          經理人勞保單影本、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
        3 ISO 國際認證情形。 (申請 ISO  國際認證者檢送相關資料,
          獲得 ISO  國際認證者檢附認證書影本。)
        4 稽核工作是否確實執行及稽核報告內容。 (檢附稽核制度執行
          說明及稽核工作報告。)
第二節  人員配置
        1 客服、工程部門人員配置與所服務客戶數對照是否恰當?請說
          明各部門人員配置與所服務客戶數對照比例。 (檢附各部門員
          工清冊。)
        2 行政管理部門人員配置情形是否合理?
        3 收費人員配置情形、與所服務客戶數對照是否恰當?收費區域
          之範圍及所服務之客戶數分別為何?請說明運作情形。
        4 公司各部門人員整體配置情形是否合理?
第三節  電腦資訊化
        電腦資訊化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包含收費、維修、客服、公司
        物料及員工管理等部分 (檢附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
        執照影本、電腦收費紀錄表單、電腦維修紀錄表單、客戶服務紀
        錄表單、公司物料及員工管理紀錄表單) 。
第二章  人事
第一節  員工培訓計畫
        1 行銷、客服、工程人員之培訓計畫及訓練情形之詳細說明 (檢
          附訓練簽到簿、訓練教材、訓練情形照片、訓練結業證書等相
          關資料) 。
        2 收費人員及私接戶稽查人員訓練情形之詳細說明 (檢附訓練簽
          到簿、訓練教材、訓練情形照片、訓練結業證書等相關資料)
          。
第二節  人事管理制度
        1 獎懲制度及執行情形之詳細說明。
        2 員工出缺勤規定及管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第三節  員工權益
        1 是否按實際薪資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檢附薪資清冊
          及投保單據影本) 。
        2 是否另行辦理員工團體保險 (檢附投保單據影本) 。
        3 公司提撥生育、急難、助學補助情形 (檢附補助申請書、發放
          清冊及收據影本) 。
        4 員工休假制度及管理情形。
        5 加班費發放情形。
        6 工時是否合理之詳細說明。
第三章  業務推展計畫
        1 業務推展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概述 (檢附最近一年之年度業務計
          畫及各季業務計畫影本供參) 。
        2 私接戶稽查及輔導付費之作法、稽查獎金制度及發放情形。
        3 是否經營電視相關配備之販售及維修?請說明其與業務推展之
          關係。
        4 是否取得 (或已申請) 電路出租執照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請說
          明其與業務推展之關係 (檢附電路出租執照影本或申請相關核
          准證明文件影本) 。
        5 是否提供寬頻上網服務?請說明其與業務推展之關係 (檢附網
          路服務提供ISP電信相關執照影本) 。
        6 其他推展業務措施之詳細說明。
第四章  糾紛處理機制
        1 網路建設糾紛 (因附掛、貼壁、挖埋而引發與民眾間之糾紛)
          之處理機制。
        2 拆機、裝機、移機、復機糾紛之處理機制。
        3 私接戶收費糾紛之處理機制。
        4 工程原因引發斷訊糾紛之處理機制。
        5 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義務時,對收視戶之補償措施及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