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言
為瞭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營運狀況,作為主管機關追蹤考核
及督促系統經營者改正缺失之用,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特
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 (以下簡稱「評
鑑制度」) ,同時編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
須知」 (以下簡稱「本須知」) ,經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審議委員會」) 決議後公告實施。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審議委員會應就系
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評鑑工作
將由審議委員與學者專家組成之「評鑑小組」負責,依據系統經營者
檢送之「評鑑報告書」及其餘各項資料進行審查評分,再由審議委員
會討論作出最後決議,分為「優良」、「合格」、「限期改正」、「
撤銷執照」四個等級,由本局將結果通知系統經營者。
評鑑結果除用於本局瞭解系統經營者營運狀況及督促系統經營者改正
缺失外;並將列為系統經營者九年營運許可期限屆滿時,審議委員會
審酌換發營運執照之參考依據。
本須知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公告實施,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