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處理原則及程序
4.1 民眾對於業者架設之基地臺或電臺有安全上之疑慮時,得向窗口申訴
,經窗口服務人員受理後,轉由基地臺或電臺所屬業者 (以下簡稱受
理業者) 進行協調、溝通、自行量測及處理,經向民眾宣導後,如民
眾仍有疑慮時,應由受理業者委託經本局依 4.2 認可之量測機構執
行之,並由業者負擔量測費用;必要時本局監理人員得配合量測機構
執行量測。
4.2 量測機構應自行擁有相關量測設備,並將其量測程序、方法、量測設
備規格、量測設備校正證明、基地臺或電臺實際量測紀錄及所聘僱量
測人員 (應係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規定資格之人員) 等資料,報請
本局認可其量測能力。
4.3 經認可之量測機構,由本局核發「辦理第一類電信事業基地臺或電臺
電磁波量測證書」,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間屆滿
仍有意繼續執行相關量測作業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提報量
測成果及量測設備校正證明等資料,向本局申請換發量測證書,本局
得視其量測能力為認可與否之決定。
4.4 同一座基地臺,一年內委託量測服務以一次為原則。
4.5 受理及聯絡
窗口服務人員於受理申訴後,應先確認申訴基地臺或電臺之所屬業者
,並填寫電磁波量測服務聯絡單 (以下簡稱聯絡單) ,詳如附表一 (
聯絡單第一聯之派單日期與第二、三、四聯之受理日期應一致) ,再
傳送至受理業者。
4.6 通報及回覆
受理業者收到聯絡單後,應即處理相關作業,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填寫
聯絡單第二聯陳報本局及知會窗口服務人員;同時填寫聯絡單第三聯
載明處理方式回覆申請人。
4.7 量測之回覆及結案
量測機構執行量測時,受理業者應派員配合量測與協調,於完成電磁
波量測後,量測機構應將量測之結果,填寫於附表二「第一類電信事
業基地臺或電臺電磁波量測紀錄表」,同時繪製附表三「第一類電信
事業基地臺或電臺電磁波量測位置示意圖」,函知受理業者;受理業
者收到量測結果後,再填寫原聯絡單第二聯之結果及第四聯聯絡單 (
連同附表二及附表三之量測報告) ,陳報本局、知會窗口服務人員及
回覆申請人,始得歸檔結案。
4.8 其他
4.8.1 業者應填具「電磁波量測服務受理人員聯絡清單」 (如附表四) ,
報請本局備查,如有異動時應重新報請備查。
4.8.2 電磁波量測服務處理流程詳如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