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受託審驗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者 (以下簡稱受託
者)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須為合法登記之營利法人或機構,其營業登記項目應包含船舶無線電
臺之買賣、維修及製造等相關業務。
二 須有船舶審驗之專業技術人員二名以上,離島地區得為一名以上。其
專業技術人員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高職以上電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電信專業技術知識與能力
且具從事船舶無線電機維修及組裝實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二) 持有國內有關機電類人員證照。
三 須具有符合附表一標準之下列審驗設備:
(一) 計頻器。
(二) 功率計。
(三) 衰減器。
(四) 假天線。
(五) 電源供應器。
(六) 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解碼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