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3 日
第 23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經交通部指配無線電頻率及電信總局核准設置學術、教育
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
可:                                                            
一  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如附件五) 。                            
二  切結書 (如附件六)                                           
前項電臺架設許可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申請人或管理者未於電臺架設許可期限屆滿前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限屆滿
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電信總局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電臺架設涉及電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
項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未依第一項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電信總
局得廢止其電臺架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申請人應先另行切
結。
第 41 條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依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
法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設置使用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