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採 A4 直式橫書格式,並載明下列事
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研究項目及方法。
三、提供之服務內容。
四、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
之費用分攤方式及其理由。
五、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六、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如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
圖並說明其理由。
七、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時,如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其設置計畫書
內應載明並檢具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配之:
一、頻率指配申請表(如附件三)。
二、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申請書或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