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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
第 35 條
管理者擬於設置使用執照期限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敘明理由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核准。
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核准時,管理者
應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該網路及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十
五日內拆除所建設之網路設備,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