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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一  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協助遭受天然災害之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儘速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
    下簡稱系統) 復建,以維護收視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
    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三  補助經費由本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下支應。
四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填
    具系統損害情形說明表 (如附件一) ,並檢附系統受損照片及復建計
    畫說明表 (如附件二)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報請
    本局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五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就前點申請案,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
    加註具體意見 (意見表如附件三) 後,轉報本局。其無法於期限內陳
    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內附具正當理由,向本局申請展期,展期
    不得逾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六  本要點申請案由本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基金管理委員會) 受理審核。
    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審議補助案件,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各該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赴實地勘查受災情形。
七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系統受損程度,核定經費補助:
    第一級:系統損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二
            百萬元。
    第二級:系統損害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補助新臺幣五十萬
            元至一百萬元。
    第三級:系統損害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至五十萬元。
八  經審核符合本補助要點之系統經營者,應依本局核准補助通知所訂時
    間內與本局訂立合約,明訂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不得為其他目的之
    使用及違約之責任等,逾期未訂立合約者,視為放棄補助。系統經營
    者應依合約執行復建計畫,並自領得補助經費日起三個月內,將合約
    執行情形及復建成果陳報本局,並副知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系統經營者無法於三個月內陳報復建成果者,應於陳報期間屆滿前十
    四日內,附具正當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