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系統受損程度,核定經費補助。但有正當理由,經基
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級:系統損害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
。
第二級:系統損害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
第三級:系統損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補助新臺幣十
萬元至五十萬元。
經審核符合本補助要點之系統經營者,應依本局核准補助通知所訂時間內
與本局訂立合約,明訂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不得為其他目的之使用及違
約之責任等,逾期未訂立合約者,視為放棄補助。系統經營者應依合約執
行復建計畫,並自領得補助經費日起三個月內,將合約執行情形及復建成
果陳報本局,並副知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系統經營者無法於三個月內陳報復建成果者,應於陳報期間屆滿前十四日
內,附具正當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
為限。但因天然災害再次遲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