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系統受損程度,核定經費補助。但有正當理由,經基 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級:系統損害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 。 第二級:系統損害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 第三級:系統損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補助新臺幣十 萬元至五十萬元。
經審核符合本補助要點之系統經營者,應依本局核准補助通知所訂時間內 與本局訂立合約,明訂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不得為其他目的之使用及違 約之責任等,逾期未訂立合約者,視為放棄補助。系統經營者應依合約執 行復建計畫,並自領得補助經費日起三個月內,將合約執行情形及復建成 果陳報本局,並副知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系統經營者無法於三個月內陳報復建成果者,應於陳報期間屆滿前十四日 內,附具正當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 為限。但因天然災害再次遲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