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行動電話業務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取得系統網路審驗合格
證明後,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電信網
路編碼計畫之規定,並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
路編碼申請表、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
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設接續圖及系統
容量建設資料)及本會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2.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申請核配電信網路編碼時
,應依本會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並依行動通信業務管
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
含使用者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設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使用者數量資料(含已核配使用者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使用
者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