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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五、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於其網站設置公用頻道使用專區。 使用者應填具書面申請書向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申請使用 公用頻道,該申請書格式應公布於公用頻道使用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