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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一  為核配申請經營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者所需之行動通信網路編碼,特
    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及電信網路編碼計畫編碼
    格式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得標者 (以下簡稱得標者) 申請核配電信網路
      編碼應於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依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 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 (含用
      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及本局訂
      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
    2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 (以下簡稱經營者) 申請核配電信網路
      編碼時,應依本局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及第三代行動通
      信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
      使用計畫 (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
      資料) 、使用者數量資料 (含已核配使用者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
      查核使用者數之文件資料) 及本局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
      局申請。
三  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如附件一。
    2 號碼之使用,以一組 CD 碼 (10  萬門號) 為申請單位,申請表格
      如附件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最多可申請五個單位。
    3 經營者獲配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總門號數量已使用達到下列
      兩款總和以上時,得檢具申請表再次提出申請網路編碼。
    (1) 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之 65 %;
    (2) 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外,其餘獲配門號數量之 80 %。
    4 097 及 098  區塊號碼之 C  碼字頭分配,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依序
      核配使用。首次申請核配前,得標者得以抽籤方式擇一 C  碼字頭
      區塊號碼保留供其申配使用。
    5 0974  或 0984 區塊號碼得於其他 097X 及 098X 區塊號碼用罄後
      ,方核配使用。
    6 得標者未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前,得申請核配系統測試所需之網路編
      碼,並由本局於 074444XXX  區塊中依序核配一百門號作為得標者
      系統測試號碼使用;核配之測試號碼,於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
      並經本局核配網路編碼後收回。
四  號碼管理:
    1 電信網路編碼非經本局核准,申請人或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變更。
    2 本局得就得標者或經營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核。
    3 得標者或經營者獲配之電信網路編碼,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收回
      一部或全部:
    (1) 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使用者。
    (2) 擅自轉讓予其他業者使用者。
    (3) 違反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
        定者。
    (4) 申請核配電信網路編碼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5) 暫停營業逾核准之期限者。
    (6) 經撤銷、廢止籌設同意或特許者。
    (7) 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
    4 得標者或經營者經本局通知收回號碼時,如有異議,應於十五日內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