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檢驗項目、指定資料及測試規定
3.1 WCDMA FDD
3.1.1 檢驗項目
┌─┬───────────┬──────────┬──┬──┐
│項│ 檢 驗 項 目 │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 1│工作頻帶 (frequency b-│Tx:1920MHz-1980MHz │ │ │
│ │ands) │Rx:2110MHz-2170MHz │ │ │
│ │收發頻率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MHz│ │ │
│ │標稱頻道間隔 (channel │標稱頻道間隔:5 MHz │ │ │
│ │spacing) │ │ │ │
├─┼───────────┼──────────┼──┼──┤
│ 2│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3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7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4dBm +1/-3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21dBm +2/-2dB │ │ │
├─┼───────────┼──────────┼──┼──┤
│ 3│頻率誤差 │±0.1 PPM 之內 │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 4│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 dBm (in │ │ │
│ │均輸出功率 │one time slot) │ │ │
│ │ (minimum controlled │ │ │ │
│ │output power) │ │ │ │
├─┼───────────┼──────────┼──┼──┤
│ 5│佔用頻道頻寬 │≦ 5 MHz │ │ │
│ │ (occupied bandwidth) │ │ │ │
├─┼───────────┼──────────┼──┼──┤
│ 6│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一之一 │ │ │
│ │ (spectrum emissions │ │ │ │
│ │mask) │ │ │ │
├─┼───────────┼──────────┼──┼──┤
│ 7│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 MHz :│ │ │
│ │ (ACLR) │鄰頻道洩 │ │ │
│ │ (Power class 3,4) │漏功率限制 33 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 MHz:│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4│ │ │
│ │ │3 dB; │ │ │
├─┼───────────┼──────────┼──┼──┤
│ 8│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一之二及表一之│ │ │
│ │ (spurious emission) │三 │ │ │
├─┼───────────┼──────────┼──┼──┤
│ 9│電磁相容 (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 標準規範│ │ │
├─┼───────────┼──────────┼──┼──┤
│10│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 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TS34.121 、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 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 (輻射干擾) 及充電模
式 (電源端傳導干擾) 下測試 (無則免測) 。
3 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驗報告或
驗證證明書。
4 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1.2 指定資料
┌─┬───────┬─────────────┬──────┐
│項│資 料 內 容│說 明│備 註│
│次│ │ │ │
├─┼───────┼─────────────┼──────┤
│ 1│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 (非手│:≦2.0 W/Kg (10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 2│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設│如為英文,申│
│ │ │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請者須提出保│
│ │ │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證書 │
│ │ │。 │ │
├─┼───────┼─────────────┼──────┤
│ 3│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證書 │
│ │ │_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4│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 上述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係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註:2.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 (300 GHz 以下) ,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8-
1) 、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 W/Kg( 1g) 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2 WCDMA TDD
3.2.1 檢驗項目
┌─┬───────────┬──────────┬──┬──┐
│項│ 檢 驗 項 目 │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 1│工作頻帶 │1915 MHz - 1920 MHz │ │ │
│ │ (frequency bands) │2010 MHz - 2025 MHz │ │ │
│ │標稱頻道間隔 │頻道間隔:5MHz (3.84│ │ │
│ │ (channel spacing) │Mcps TDD Option) 或│ │ │
│ │ │1.6 MHz (1.28Mcps TD│ │ │
│ │ │D Option) │ │ │
├─┼───────────┼──────────┼──┼──┤
│ 2│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Power class 1: │ │ │
│ │ │30dBm +1/-3dB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4dBm +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1dBm +2/-2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0dBm +4/-4dB │ │ │
├─┼───────────┼──────────┼──┼──┤
│ 3│頻率誤差 │±0.1 PPM 之內 │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 4│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44 dBm (3.84Mcps │ │ │
│ │均輸出功率 (minimum c-│TDD Option) │ │ │
│ │ontrolled output power│≦ -49 dBm (1.28Mcp │ │ │
│ │) │s TDD Option) │ │ │
│ │ │ (in one time slot │ │ │
│ │ │excluding the guard │ │ │
│ │ │period) │ │ │
├─┼───────────┼──────────┼──┼──┤
│ 5│佔用頻道頻寬 (occupied│≦5MHz (3.84Mcps TDD│ │ │
│ │bandwidth) │Option) │ │ │
│ │ │≦1.6MHz (1.28Mcps T│ │ │
│ │ │DD Option) │ │ │
├─┼───────────┼──────────┼──┼──┤
│ 6│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二之一 (3.84Mc│ │ │
│ │ (spectrum emissions │ps TDDOption) │ │ │
│ │mask) │符合表二之二 (1.28Mc│ │ │
│ │ │ps TDD Option) │ │ │
├─┼───────────┼──────────┼──┼──┤
│ 7│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 MHz (3│ │ │
│ │ (ACLR) │.84Mcps): │ │ │
│ │ (Power class 2,3) │鄰頻道偏移±1.6 MHz │ │ │
│ │ │ (1.28Mcps) : │ │ │
│ │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3│ │ │
│ │ │3 dB;鄰頻道偏移±10│ │ │
│ │ │MHz(3.84Mcps) : │ │ │
│ │ │鄰頻道偏移±3.2 MHz │ │ │
│ │ │ (1.28Mcps) :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43│ │ │
│ │ │dB; │ │ │
├─┼───────────┼──────────┼──┼──┤
│ 8│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二之三及表二之│ │ │
│ │ (spurious emission) │四 │ │ │
├─┼───────────┼──────────┼──┼──┤
│ 9│電磁相容 (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 標準規範│ │ │
├─┼───────────┼──────────┼──┼──┤
│10│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 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2、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 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 (輻射干擾) 及充電模
式 (電源端傳導干擾) 下測試 (無則免測) 。
3 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驗報告或
驗證證明書。
4 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2.2 指定資料
┌─┬───────┬─────────────┬──────┐
│項│資 料 內 容│說 明│備 註│
│次│ │ │ │
├─┼───────┼─────────────┼──────┤
│ 1│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 (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 (非手│) :≦ 2.0 W/Kg (10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 2│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設│如為英文,申│
│ │ │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請者須提出保│
│ │ │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證書 │
│ │ │。 │ │
├─┼───────┼─────────────┼──────┤
│ 3│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證書 │
│ │ │_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4│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 上述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係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註:2.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 (300 GHz 以下) ,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8-
1) 、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 W/Kg (1g) 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3 CDMA2000 FDD之Band Class 0
3.3.1 檢驗項目
┌─┬───────────┬──────────┬──┬──┐
│項│ 檢 驗 項 目 │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 1│工作頻帶 │Tx:824 MHz - 849MHz│ │ │
│ │ (frequency bands) │ (Band Class 0) │ │ │
│ │收發頻率間隔頻道間隔 │Rx:869 MHz - 894MHz│ │ │
│ │ (channel spacing) │收發頻率間隔:45 MHz│ │ │
│ │ │頻道間隔:1.23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或│ │ │
│ │ │3.69 MHz (Spreading │ │ │
│ │ │Rate 3) │ │ │
├─┼───────────┼──────────┼──┼──┤
│ 2│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1dBW(│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1.25W)~8dBW (6.3W) │ │ │
│ │) (ERP) │Power class 2:-3dBW│ │ │
│ │ │(0.5W)~4dBW (2.5W) │ │ │
│ │ │Power class 3:-7dBW│ │ │
│ │ │(0.2W)~0dBW (1.0W) │ │ │
├─┼───────────┼──────────┼──┼──┤
│ 3│頻率誤差 │±300Hz 之內 │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 4│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 dBm/1.23 MHz │ │ │
│ │均輸出功率 │ (Spreading Rate 1) │ │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 dBm/3.69 MHz │ │ │
│ │output power) │ (Spreading Rate 3) │ │ │
├─┼───────────┼──────────┼──┼──┤
│ 5│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emission) │範值表三之一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 │範值表三之二 │ │ │
├─┼───────────┼──────────┼──┼──┤
│ 6│電磁相容 (EMC) │符合 CNS13438 、FCC │ │ │
│ │ │P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 7│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 檢驗項目 2,3,4 及 5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測
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 檢驗項目 6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 (輻射干擾) 及充電模
式 (電源端傳導干擾) 下測試 (無則免測) 。
3 檢驗項目 6 及 7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驗報告或
驗證證明書。
4 檢驗項目 7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3.2 指定資料
┌─┬───────┬─────────────┬──────┐
│項│資 料 內 容│說 明│備 註│
│次│ │ │ │
├─┼───────┼─────────────┼──────┤
│ 1│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 (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 (非手│) :≦ 2.0 W/Kg (10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 2│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設│如為英文,申│
│ │ │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請者須提出保│
│ │ │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證書 │
│ │ │。 │ │
├─┼───────┼─────────────┼──────┤
│ 3│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證書 │
│ │ │_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4│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本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係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註:2.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 (300 GHz 以下) ,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8-
1) 、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 W/Kg (1g) 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4 CDMA2000 FDD之Band Class 6
3.4.1 檢驗項目
┌─┬───────────┬──────────┬──┬──┐
│項│ 檢 驗 項 目 │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 1│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 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6) │ │ │
│ │收發頻率間 │Rx:2110 MHz-2170MHz│ │ │
│ │隔頻道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 │ │ │
│ │ (channel spacing) │MHz 預頻道間隔:1.23│ │ │
│ │ │MHz (Spreading Rate │ │ │
│ │ │1) 或 3.69 MHz (Sp-│ │ │
│ │ │reading Rate 3) │ │ │
├─┼───────────┼──────────┼──┼──┤
│ 2│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2dBW (0.63W) ~3dBW│ │ │
│ │ ) (EIRP) │ (2.0W)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7dBW (0.2W) ~0dBW │ │ │
│ │ │(1.0W)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12dBW (63mW)~-3dBW│ │ │
│ │ │ (0.5W)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7dBW (20mW) ~-6dB│ │ │
│ │ │W (0.25W) │ │ │
│ │ │Power class5:-22dBW│ │ │
│ │ │(6.3mW) ~-9dBW(0.13│ │ │
│ │ │W) │ │ │
├─┼───────────┼──────────┼──┼──┤
│ 3│頻率誤差 │±150Hz之內 │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 4│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 dBm/1.23 MHz (│ │ │
│ │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 dBm/3.69 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
│ 5│佔用頻道頻寬 │≦1.48 MHz (Spreadi-│ │ │
│ │ │ng Rate 1)≦4.6 MHz │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6│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表四之一及表四之│ │ │
│ │emission) │三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表四之二及表四之│ │ │
│ │ │三 │ │ │
├─┼───────────┼──────────┼──┼──┤
│ 7│電磁相容 (EMC) │符合 CNS13438、FCC │ │ │
│ │ │P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 8│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 檢驗項目 2,3,4,5 及 6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測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 檢驗項目 7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 (輻射干擾) 及充電模
式 (電源端傳導干擾) 下測試 (無則免測) 。
3 檢驗項目 7 及 8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驗報告或
驗證證明書。
4 檢驗項目 8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4.2 指定資料
┌─┬───────┬─────────────┬──────┐
│項│資 料 內 容│說 明│備 註│
│次│ │ │ │
├─┼───────┼─────────────┼──────┤
│ 1│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 (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 (非手│) :≦ 2.0 W/Kg (10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 2│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3│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證書 │
│ │ │_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4│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本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係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註:2.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 (300 GHz 以下) ,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8-
1) 、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 W/Kg (1g) 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