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檢驗項目、指定資料及測試規定
3.1 WCDMA FDD
3.1.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Rx:2110MHz-2170MHz │ │ │
│ │收發頻率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MHz│ │ │
│ │標稱頻道間隔 │標稱頻道間隔:5MHz │ │ │
│ │(channel spacing) │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3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7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4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21dBm+2/-2dB │ │ │
├─┼───────────┼──────────┼──┼──┤
│3 │頻率誤差 │±0.1PPM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dBm │ │ │
│ │均輸出功率 │(in one time slot)│ │ │
│ │(minimum controlled │ │ │ │
│ │output power) │ │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5MHz │ │ │
│ │(occupied bandwidth)│ │ │ │
├─┼───────────┼──────────┼──┼──┤
│6 │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一之一 │ │ │
│ │(spectrum emissions │ │ │ │
│ │mask) │ │ │ │
├─┼───────────┼──────────┼──┼──┤
│7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MHz: │ │ │
│ │(ACLR)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Power class 3,4) │33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MHz: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 │43dB; │ │ │
├─┼───────────┼──────────┼──┼──┤
│8 │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一之二及表一之│ │ │
│ │(spurious emission) │三 │ │ │
├─┼───────────┼──────────┼──┼──┤
│9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標準規範 │ │ │
├─┼───────────┼──────────┼──┼──┤
│10│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1、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1.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 │
│ │收率 │):≦2.0W/Kg(10g) │ │
│ │SAR (非手持式│申請者提出測試報告及測試數│ │
│ │免驗) │據 │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證書 │
│ │ │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2 WCDMA TDD
3.2.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1915MHz-192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2010MHz-2025MHz │ │ │
│ │標稱頻道間隔 │頻道間隔:5MHz(3.84│ │ │
│ │(channel spacing) │Mcps TDD Option) 或│ │ │
│ │ │1.6MHz(1.28Mcps TDD│ │ │
│ │ │Option)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0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4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1dBm+2/-2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0dBm+4/-4dB │ │ │
├─┼───────────┼──────────┼──┼──┤
│3 │頻率誤差 │±0.1PPM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44dBm │ │ │
│ │均輸出功率 │(3.84Mcps TDD Optio│ │ │
│ │(minimum controlled │n) │ │ │
│ │output power) │≦-49dBm │ │ │
│ │ │(1.28Mcps TDD Optio│ │ │
│ │ │n) │ │ │
│ │ │(in one time slot │ │ │
│ │ │excluding the guard │ │ │
│ │ │period) │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5MHz │ │ │
│ │(occupied bandwidth)│(3.84Mcps TDD Optio│ │ │
│ │ │n) │ │ │
│ │ │≦1.6MHz │ │ │
│ │ │(1.28Mcps TDD Optio│ │ │
│ │ │n) │ │ │
├─┼───────────┼──────────┼──┼──┤
│6 │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二之一 │ │ │
│ │(spectrum emissions │(3.84Mcps TDD Optio│ │ │
│ │mask) │n) │ │ │
│ │ │符合表二之二 │ │ │
│ │ │(1.28Mcps TDD Optio│ │ │
│ │ │n) │ │ │
├─┼───────────┼──────────┼──┼──┤
│7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MHz │ │ │
│ │(ACLR) │(3.84Mcps) : │ │ │
│ │(Power class 2,3) │鄰頻道偏移±1.6MHz │ │ │
│ │ │(1.28Mcps) : │ │ │
│ │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 │33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MHz │ │ │
│ │ │(3.84Mcps): │ │ │
│ │ │鄰頻道偏移±3.2MHz │ │ │
│ │ │(1.28Mcps):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 │43dB; │ │ │
├─┼───────────┼──────────┼──┼──┤
│8 │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二之三及表二之│ │ │
│ │(spurious emission) │四 │ │ │
├─┼───────────┼──────────┼──┼──┤
│9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 標準規範│ │ │
├─┼───────────┼──────────┼──┼──┤
│10│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2、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2.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 │
│ │收率 │):≦2.0W/Kg(10g) │ │
│ │SAR (非手持式│申請者提出測試報告及測試數│ │
│ │免驗) │據 │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證書 │
│ │ │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1
)、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3 CDMA2000 FDD 之 Band Class 0
3.3.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824MHz-849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0) │ │ │
│ │收發頻率間隔 │Rx:869MHz-894MHz │ │ │
│ │頻道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45MHz │ │ │
│ │(channel spacing) │頻道間隔:1.23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或 3.69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1dBW(1.25W)~8dBW(│ │ │
│ │)(ERP) │6.3W)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3dBW(0.5W)~4dBW(│ │ │
│ │ │2.5W)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7dBW(0.2W)~0dBW(│ │ │
│ │ │1.0W) │ │ │
├─┼───────────┼──────────┼──┼──┤
│3 │頻率誤差 │±300Hz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dBm/1.23MHz │ │ │
│ │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dBm/3.69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5 │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emission) │範值表三之一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 │範值表三之二 │ │ │
├─┼───────────┼──────────┼──┼──┤
│6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FCC P│ │ │
│ │ │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7 │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 及 5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測
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檢驗項目 6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6 及 7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7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3.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SAR (非手持式│ │數據 │
│ │免驗) │ │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證書 │
│ │ │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本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4 CDMA2000 FDD 之 Band Class 6
3.4.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6) │ │ │
│ │收發頻率間隔 │Rx:2110MHz-2170MHz │ │ │
│ │頻道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MHz│ │ │
│ │(channel spacing) │頻道間隔:1.23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或 3.69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2dBW(0.63W)~3dBW │ │ │
│ │)(EIRP) │(2.0W)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7dBW(0.2W)~0dBW(│ │ │
│ │ │1.0W)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12dBW(63mW)~-3dBW│ │ │
│ │ │(0.5W)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7dBW(20mW)~-6dBW│ │ │
│ │ │(0.25W) │ │ │
│ │ │Power class5: │ │ │
│ │ │-22dBW(6.3mW)~-9dB│ │ │
│ │ │W(0.13W) │ │ │
├─┼───────────┼──────────┼──┼──┤
│3 │頻率誤差 │±150Hz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dBm/1.23MHz │ │ │
│ │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dBm/3.69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1.48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4.6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6 │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表四之一及表四之│ │ │
│ │emission) │三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表四之二及表四之│ │ │
│ │ │三 │ │ │
├─┼───────────┼──────────┼──┼──┤
│7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FCC P│ │ │
│ │ │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8 │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 及 6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測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檢驗項目 7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7 及 8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8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4.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SAR (非手持式│ │數據 │
│ │免驗) │ │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證書 │
│ │ │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本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