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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 IMT-2000 之 WCDMA FDD(1920MHz 至 1980MHz;2110
    MHz 至 2170MHz  頻率範圍)、WCDMA TDD(1915MHz  至 1920MHz;
    2010 MHz  至 2025MHz  頻率範圍)及 CDMA2000 FDD(824MHz 至 8
    49MHz;869MHz 至 894MHz;1920MHz  至 1980MHz;2110 MHz  至 2
    170MHz  頻率範圍)技術標準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
    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與國際
    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3GPP TS25.101、TS
    25.102、TS34.121、TS34.122、TS34.124  及 3GPP2 C.S0011-A(TI
    A/EIA-98-D)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2.縮語
  ┌───┬──────────────────┐
  │ACLR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
  ├───┼──────────────────┤
  │CDMA  │分碼多重接取                        │
  ├───┼──────────────────┤
  │ERP   │等效輻射功率                        │
  ├───┼──────────────────┤
  │EIRP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
  ├───┼──────────────────┤
  │FCC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
  ├───┼──────────────────┤
  │FDD   │分頻雙工                            │
  ├───┼──────────────────┤
  │ITU   │國際電信聯合會                      │
  ├───┼──────────────────┤
  │MS、UE│行動臺                              │
  ├───┼──────────────────┤
  │SAR   │生物體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
  ├───┼──────────────────┤
  │TDMA  │分時多重接取                        │
  ├───┼──────────────────┤
  │TDD   │分時雙工                            │
  ├───┼──────────────────┤
  │TPC   │發射功率控制                        │
  ├───┼──────────────────┤
  │WCDMA │寬頻分碼多重接取                    │
  └───┴──────────────────┘
3.檢驗項目、指定資料及測試規定
3.1 WCDMA FDD
3.1.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Rx:2110MHz-2170MHz │    │    │
│ │收發頻率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MHz│    │    │
│ │標稱頻道間隔          │標稱頻道間隔:5MHz  │    │    │
│ │(channel spacing)   │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3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7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4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21dBm+2/-2dB        │    │    │
├─┼───────────┼──────────┼──┼──┤
│3 │頻率誤差              │±0.1PPM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dBm            │    │    │
│  │均輸出功率            │(in one time slot)│    │    │
│  │(minimum controlled  │                    │    │    │
│  │output power)        │                    │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5MHz              │    │    │
│  │(occupied bandwidth)│                    │    │    │
├─┼───────────┼──────────┼──┼──┤
│6 │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一之一        │    │    │
│  │(spectrum emissions  │                    │    │    │
│  │mask)                │                    │    │    │
├─┼───────────┼──────────┼──┼──┤
│7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MHz:  │    │    │
│  │(ACLR)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Power class 3,4)   │33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MHz: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                      │43dB;              │    │    │
├─┼───────────┼──────────┼──┼──┤
│8 │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一之二及表一之│    │    │
│  │(spurious emission) │三                  │    │    │
├─┼───────────┼──────────┼──┼──┤
│9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標準規範  │    │    │
├─┼───────────┼──────────┼──┼──┤
│10│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1、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1.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            │
│  │收率          │):≦2.0W/Kg(10g)      │            │
│  │SAR (非手持式│申請者提出測試報告及測試數│            │
│  │免驗)        │據                        │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證書        │
│  │              │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2 WCDMA TDD
3.2.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1915MHz-192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2010MHz-2025MHz     │    │    │
│ │標稱頻道間隔          │頻道間隔:5MHz(3.84│    │    │
│ │(channel spacing)   │Mcps TDD Option) 或│    │    │
│  │                      │1.6MHz(1.28Mcps TDD│    │    │
│  │                      │Option)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0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4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1dBm+2/-2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0dBm+4/-4dB        │    │    │
├─┼───────────┼──────────┼──┼──┤
│3 │頻率誤差              │±0.1PPM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44dBm            │    │    │
│  │均輸出功率            │(3.84Mcps TDD Optio│    │    │
│  │(minimum controlled  │n)                 │    │    │
│  │output power)        │≦-49dBm            │    │    │
│  │                      │(1.28Mcps TDD Optio│    │    │
│  │                      │n)                 │    │    │
│  │                      │(in one time slot  │    │    │
│  │                      │excluding the guard │    │    │
│  │                      │period)            │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5MHz              │    │    │
│  │(occupied bandwidth)│(3.84Mcps TDD Optio│    │    │
│  │                      │n)                 │    │    │
│  │                      │≦1.6MHz            │    │    │
│  │                      │(1.28Mcps TDD Optio│    │    │
│  │                      │n)                 │    │    │
├─┼───────────┼──────────┼──┼──┤
│6 │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二之一        │    │    │
│  │(spectrum emissions  │(3.84Mcps TDD Optio│    │    │
│  │mask)                │n)                 │    │    │
│  │                      │符合表二之二        │    │    │
│  │                      │(1.28Mcps TDD Optio│    │    │
│  │                      │n)                 │    │    │
├─┼───────────┼──────────┼──┼──┤
│7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MHz    │    │    │
│  │(ACLR)              │(3.84Mcps) :     │    │    │
│  │(Power class 2,3)   │鄰頻道偏移±1.6MHz  │    │    │
│  │                      │(1.28Mcps) :     │    │    │
│  │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                      │33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MHz   │    │    │
│  │                      │(3.84Mcps):      │    │    │
│  │                      │鄰頻道偏移±3.2MHz  │    │    │
│  │                      │(1.28Mcps):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                      │43dB;              │    │    │
├─┼───────────┼──────────┼──┼──┤
│8 │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二之三及表二之│    │    │
│  │(spurious emission) │四                  │    │    │
├─┼───────────┼──────────┼──┼──┤
│9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  標準規範│    │    │
├─┼───────────┼──────────┼──┼──┤
│10│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2、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2.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            │
│  │收率          │):≦2.0W/Kg(10g)      │            │
│  │SAR (非手持式│申請者提出測試報告及測試數│            │
│  │免驗)        │據                        │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證書        │
│  │              │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1
      )、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3 CDMA2000 FDD  之 Band Class 0
3.3.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824MHz-849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0)    │    │    │
│  │收發頻率間隔          │Rx:869MHz-894MHz   │    │    │
│  │頻道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45MHz │    │    │
│  │(channel spacing)   │頻道間隔:1.23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或 3.69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1dBW(1.25W)~8dBW(│    │    │
│  │)(ERP)             │6.3W)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3dBW(0.5W)~4dBW(│    │    │
│  │                      │2.5W)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7dBW(0.2W)~0dBW(│    │    │
│  │                      │1.0W)              │    │    │
├─┼───────────┼──────────┼──┼──┤
│3 │頻率誤差              │±300Hz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dBm/1.23MHz    │    │    │
│  │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dBm/3.69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5 │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emission)            │範值表三之一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                      │範值表三之二        │    │    │
├─┼───────────┼──────────┼──┼──┤
│6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FCC P│    │    │
│  │                      │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7 │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  及 5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測
      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檢驗項目 6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6  及 7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7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3.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SAR (非手持式│                          │數據        │
│  │免驗)        │                          │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證書        │
│  │              │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本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4 CDMA2000 FDD  之 Band Class 6
3.4.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6)    │    │    │
│  │收發頻率間隔          │Rx:2110MHz-2170MHz │    │    │
│  │頻道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MHz│    │    │
│  │(channel spacing)   │頻道間隔:1.23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或 3.69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2dBW(0.63W)~3dBW │    │    │
│  │)(EIRP)            │(2.0W)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7dBW(0.2W)~0dBW(│    │    │
│  │                      │1.0W)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12dBW(63mW)~-3dBW│    │    │
│  │                      │(0.5W)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7dBW(20mW)~-6dBW│    │    │
│  │                      │(0.25W)           │    │    │
│  │                      │Power class5:      │    │    │
│  │                      │-22dBW(6.3mW)~-9dB│    │    │
│  │                      │W(0.13W)          │    │    │
├─┼───────────┼──────────┼──┼──┤
│3 │頻率誤差              │±150Hz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dBm/1.23MHz    │    │    │
│  │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dBm/3.69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1.48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4.6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6 │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表四之一及表四之│    │    │
│  │emission)            │三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表四之二及表四之│    │    │
│  │                      │三                  │    │    │
├─┼───────────┼──────────┼──┼──┤
│7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FCC P│    │    │
│  │                      │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8 │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  及 6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測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檢驗項目 7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7  及 8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8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4.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SAR (非手持式│                          │數據        │
│  │免驗)        │                          │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0│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證書        │
│  │              │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本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