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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 IMT-2000 之 WCDMA FDD(1920MHz 至 1980MHz;2110
    MHz 至 2170MHz  頻率範圍)、WCDMA TDD(1915MHz  至 1920MHz;
    2010 MHz  至 2025MHz  頻率範圍)及 CDMA2000 FDD(824MHz 至 8
    49MHz;869MHz 至 894MHz;1920MHz  至 1980MHz;2110 MHz  至 2
    170MHz  頻率範圍)技術標準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
    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與國際
    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3GPP TS25.101、TS
    25.102、TS34.121、TS34.122、TS34.124  及 3GPP2 C.S0011-A(TI
    A/EIA-98-D)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2.縮語
  ┌───┬──────────────────┐
  │ACLR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
  ├───┼──────────────────┤
  │CDMA  │分碼多重接取                        │
  ├───┼──────────────────┤
  │ERP   │等效輻射功率                        │
  ├───┼──────────────────┤
  │EIRP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
  ├───┼──────────────────┤
  │FCC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
  ├───┼──────────────────┤
  │FDD   │分頻雙工                            │
  ├───┼──────────────────┤
  │ITU   │國際電信聯合會                      │
  ├───┼──────────────────┤
  │MS、UE│行動臺                              │
  ├───┼──────────────────┤
  │SAR   │生物體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
  ├───┼──────────────────┤
  │TDMA  │分時多重接取                        │
  ├───┼──────────────────┤
  │TDD   │分時雙工                            │
  ├───┼──────────────────┤
  │TPC   │發射功率控制                        │
  ├───┼──────────────────┤
  │WCDMA │寬頻分碼多重接取                    │
  └───┴──────────────────┘
3.檢驗項目、指定資料及測試規定
3.1 WCDMA FDD
3.1.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Rx:2110MHz-2170MHz │    │    │
│  │收發頻率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      │    │    │
│  │標稱頻道間隔          │190MHz  標稱頻道間隔│    │    │
│  │(channel spacing)   │:5MHz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3dBm +1/-3dB Power │    │    │
│  │)                    │class 2:           │    │    │
│  │                      │27dBm +1/-3dB Power │    │    │
│  │                      │class 3:           │    │    │
│  │                      │24dBm +1/-3dB Power │    │    │
│  │                      │class 4:           │    │    │
│  │                      │21dBm +2/-2dB       │    │    │
├─┼───────────┼──────────┼──┼──┤
│3 │頻率誤差              │±0.1 PPM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dBm            │    │    │
│  │均輸出功率            │(in one time slo) │    │    │
│  │(minimum controlled  │                    │    │    │
│  │output power)        │                    │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5MHz              │    │    │
│  │(occupied bandwidth)│                    │    │    │
├─┼───────────┼──────────┼──┼──┤
│6 │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一之一        │    │    │
│  │(spectrum emissions  │                    │    │    │
│  │mask)                │                    │    │    │
├─┼───────────┼──────────┼──┼──┤
│7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MHz:  │    │    │
│  │(ACLR)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Power class 3,4)   │33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MHz: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                      │43dB;              │    │    │
├─┼───────────┼──────────┼──┼──┤
│8 │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一之二及表一之│    │    │
│  │(spurious emission) │三                  │    │    │
├─┼───────────┼──────────┼──┼──┤
│9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  │    │    │
│  │                      │GPP TS34.124 標準規 │    │    │
│  │                      │範                  │    │    │
├─┼───────────┼──────────┼──┼──┤
│10│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CNS14336 標準規│    │    │
│  │                      │範                  │    │    │
├─┼───────────┼──────────┼──┼──┤
│11│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A 4.2 及 A4.3 或 │    │    │
│  │                      │符合 USB-IF (      │    │    │
│  │                      │Universal Serial Bus│    │    │
│  │                      │Implementers Forum,│    │    │
│  │                      │通用串列匯流排實施者│    │    │
│  │                      │論壇)技術規範之測報│    │    │
│  │                      │告。                │    │    │
├─┼───────────┼──────────┼──┼──┤
│12│充電器端充電連接介面及│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充電線                │範 A 4.2 及 A4.3 或 │    │    │
│  │                      │符合 USB-IF 技術規範│    │    │
│  │                      │之測試報告。        │    │    │
├─┼───────────┼──────────┼──┼──┤
│13│充電器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4.3 至 4.12 之一 │    │    │
│  │                      │般要求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1、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5.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
      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9  至 13;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項目 1
      2 及 13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11 至 13。
    6.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 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7.檢驗項目 11 及 12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
      排除適用 A4.3.1 及 A4.3.2。
    8.檢驗項目 11 至 13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
      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11 
      之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12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
3.1.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非手│:≦ 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 │申請者提出保│
│  │              │0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 │證書        │
│  │              │╴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            │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2 WCDMA TDD
3.2.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1915MHz-192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2010MHz-2025MHz     │    │    │
│  │標稱頻道間隔          │頻道間隔:5MHz(3.84│    │    │
│  │(channel spacing)   │Mcps TDD Option)或 │    │    │
│  │                      │1.6MHz(1.28Mcps TDD│    │    │
│  │                      │Option)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0dBm +1/-3dB       │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4dBm +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1dBm +2/-2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0dBm +4/-4dB       │    │    │
├─┼───────────┼──────────┼──┼──┤
│3 │頻率誤差              │±0.1PPM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      │≦ -44 dBm          │    │    │
│  │最小平均輸出功率      │(3.84Mcp TDD Option│    │    │
│  │(minimum controlled  │)                  │    │    │
│  │output power)        │≦ -49 dBm          │    │    │
│  │                      │(1.28Mcps TDD      │    │    │
│  │                      │Option)            │    │    │
│  │                      │(in one time slot  │    │    │
│  │                      │excluding the guard │    │    │
│  │                      │period)            │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 5 MHz            │    │    │
│  │(occupied bandwidth)│(3.84Mcps TDD      │    │    │
│  │                      │Option)            │    │    │
│  │                      │≦1.6MHz            │    │    │
│  │                      │(1.28Mcps TDD      │    │    │
│  │                      │Option)            │    │    │
├─┼───────────┼──────────┼──┼──┤
│6 │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二之一        │    │    │
│  │(spectrum emissions  │(3.84Mcps TDD      │    │    │
│  │mask)                │Option)            │    │    │
│  │                      │符合表二之          │    │    │
│  │                      │(1.28Mcps TDD      │    │    │
│  │                      │Option)            │    │    │
├─┼───────────┼──────────┼──┼──┤
│7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MHz(3.│    │    │
│  │(ACLR)              │84Mcps):          │    │    │
│  │(Power class 2,3)   │鄰頻道偏移±1.6MHz(│    │    │
│  │                      │1.28Mcps):        │    │    │
│  │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3│    │    │
│  │                      │3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MHz( │    │    │
│  │                      │3.84Mcps):        │    │    │
│  │                      │鄰頻道偏移± 3.2MHz │    │    │
│  │                      │(1.28Mcps):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4│    │    │
│  │                      │3dB;               │    │    │
├─┼───────────┼──────────┼──┼──┤
│8 │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二之三及表二之│    │    │
│  │(spurious emission) │四                  │    │    │
├─┼───────────┼──────────┼──┼──┤
│9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  標準規範│    │    │
├─┼───────────┼──────────┼──┼──┤
│10│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CNS14336 標準規│    │    │
│  │                      │範                  │    │    │
├─┼───────────┼──────────┼──┼──┤
│11│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A4.2 及 A4.3 或符│    │    │
│  │                      │合 USB-IF(Universal│    │    │
│  │                      │Serial Bus Implemen-│    │    │
│  │                      │ters Forum,通用串列│    │    │
│  │                      │匯流排實施者論壇)技│    │    │
│  │                      │術規範之測報告。    │    │    │
├─┼───────────┼──────────┼──┼──┤
│12│充電器端充電連接介面及│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充電線                │範 A4.2 及 A4.3 或符│    │    │
│  │                      │合 USB-IF 技術規範之│    │    │
│  │                      │測試報告。          │    │    │
├─┼───────────┼──────────┼──┼──┤
│13│充電器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4.3  至 4.12 之一│    │    │
│  │                      │般要求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2、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5.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
      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9  至 13;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項目 1
      2 及 13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11 至 13。
    6.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 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7.檢驗項目 11 及 12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排
      除適用 A4.3.1 及 A4.3.2。
    8.檢驗項目 11 至 13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11 之規
      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12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3.2.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申請者提出測│
│  │率 SAR(非手持式│):≦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免驗)          │                        │數據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驗證時說明書│
│  │                │響,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請者須提出保│
│  │                │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證書        │
│  │                │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申請者提出保│
│  │                │.0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證書        │
│  │                │:W/Kg 」               │            │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            │
│  │                │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            │
│  │                │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驗│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證合格文件影本  │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P 標準編號及│
│  │                │影本                    │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3 CDMA2000 FDD  之 Band Class 0
3.3.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824MHz-849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0)      │    │    │
│  │收發頻率間隔頻道間隔  │Rx:869MHz-894MHz   │    │    │
│  │(channel spacing)   │收發頻率間隔:45MHz │    │    │
│  │                      │頻道間隔:1.23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或 3.69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 │1dBW(1.25W)~ 8dBW│    │    │
│  │)(ERP)             │(6.3W)            │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3dBW(0.5W)~4dBW │    │    │
│  │                      │(2.5)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7dBW(0.2W)~0dBW │    │    │
│  │                      │(1.0)             │    │    │
├─┼───────────┼──────────┼──┼──┤
│3 │頻率誤差              │±300Hz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 dBm/1.23 MHz  │    │    │
│  │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 dBm/3.69 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5 │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  │emission)            │範值表三之一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                      │範值表三之二        │    │    │
├─┼───────────┼──────────┼──┼──┤
│6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FCC  │    │    │
│  │                      │P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7 │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  及 5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測
      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檢驗項目 6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6  及 7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7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5.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
      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6  至 10;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項目 9
      及 10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8  至 10。
    6.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7.檢驗項目 8  及 9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排
      除適用 A4.3.1 及 A4.3.2。
    8.檢驗項目 8  至 10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
      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8  
      之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9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
3.3.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  │申請者提出測│
│  │率 SAR(非手持式│大值:≦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免驗)          │                        │數據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驗證時說明書│
│  │                │響,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請者須提出保│
│  │                │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證書        │
│  │                │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2.│申請者提出保│
│  │                │0W/Kg;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證書        │
│  │                │:W/Kg」標示方式:設備本│            │
│  │                │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            │
│  │                │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驗│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註明符合 3GP│
│  │證合格文件影本  │證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P2  標準編號│
│  │                │件影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4 CDMA2000 FDD 之 Band Class 6
3.4.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6)    │    │    │
│  │收發頻率間隔          │Rx:2110MHz-2170MHz │    │    │
│  │頻道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MHz│    │    │
│  │(channel spacing)   │頻道間隔:1.23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或 3.69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2dBW(0.63W)~3dBW │    │    │
│  │ )(EIRP)           │(2.0W)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7dBW(0.2W)~0dBW(│    │    │
│  │                      │ 1.0W)             │    │    │
│  │                      │Powe class 3:      │    │    │
│  │                      │-12dBW(63mW)~-3dBW│    │    │
│  │                      │ (0.5W)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7dBW(20mW)~-6dBW│    │    │
│  │                      │(0.25W)           │    │    │
│  │                      │Power class5:      │    │    │
│  │                      │-22dBW(6.3mW)~-9dB│    │    │
│  │                      │W(0.13W)          │    │    │
├─┼───────────┼──────────┼──┼──┤
│3 │頻率誤差              │±150Hz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      │≦ -50 dBm/1.23MHz  │    │    │
│  │最小平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minimum controlled  │≦ -50 dBm/3.69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1.48 MHz          │    │    │
│  │                      │(Spreadin Rate 1) │    │    │
│  │                      │≦4.6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6 │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表四之一及表四之│    │    │
│  │emission)            │三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表四之二及表四之│    │    │
│  │                      │三                  │    │    │
├─┼───────────┼──────────┼──┼──┤
│7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FCC  │    │    │
│  │                      │P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8 │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CNS14336 標準規│    │    │
│  │                      │範                  │    │    │
├─┼───────────┼──────────┼──┼──┤
│9 │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A 4.2  及 A4.3 或│    │    │
│  │                      │符合 USB-IF(Univer-│    │    │
│  │                      │sal Serial Bus Impl-│    │    │
│  │                      │ementers Forum,通用│    │    │
│  │                      │串列匯流排實施者論壇│    │    │
│  │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    │    │
│  │                      │。                  │    │    │
├─┼───────────┼──────────┼──┼──┤
│10│充電器端充電連接介面及│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充電線                │範 A 4.2  及 A4.3 或│    │    │
│  │                      │符合 USB-IF 技術規範│    │    │
│  │                      │之測試報告。        │    │    │
├─┼───────────┼──────────┼──┼──┤
│11│充電器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4.3  至 4.12 之一│    │    │
│  │                      │般要求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  及 6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測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檢驗項目 7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7  及 8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8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5.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
      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7  至 11;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項目 1
      0 及 11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9  至 11。
    6.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之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7.檢驗項目 9  及 10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排
      除適用 A4.3.1 及A4.3.2。
    8.檢驗項目 9  至 11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
      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9  
      之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10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3.4.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申請者提出測│
│  │率 SAR(非手持  │:≦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式免驗)        │                          │數據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2.0W│申請者提出保│
│  │                │/Kg;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W/│證書        │
│  │                │ Kg」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            │
│  │                │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            │
│  │                │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驗│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證合格文件影本  │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