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檢驗項目、指定資料及測試規定
3.1 WCDMA FDD
3.1.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Rx:2110MHz-2170MHz │ │ │
│ │收發頻率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 │ │ │
│ │標稱頻道間隔 │190MHz 標稱頻道間隔│ │ │
│ │(channel spacing) │:5MHz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3dBm +1/-3dB Power │ │ │
│ │) │class 2: │ │ │
│ │ │27dBm +1/-3dB Power │ │ │
│ │ │class 3: │ │ │
│ │ │24dBm +1/-3dB Power │ │ │
│ │ │class 4: │ │ │
│ │ │21dBm +2/-2dB │ │ │
├─┼───────────┼──────────┼──┼──┤
│3 │頻率誤差 │±0.1 PPM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dBm │ │ │
│ │均輸出功率 │(in one time slo) │ │ │
│ │(minimum controlled │ │ │ │
│ │output power) │ │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5MHz │ │ │
│ │(occupied bandwidth)│ │ │ │
├─┼───────────┼──────────┼──┼──┤
│6 │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一之一 │ │ │
│ │(spectrum emissions │ │ │ │
│ │mask) │ │ │ │
├─┼───────────┼──────────┼──┼──┤
│7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MHz: │ │ │
│ │(ACLR)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Power class 3,4) │33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MHz: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 │ │
│ │ │43dB; │ │ │
├─┼───────────┼──────────┼──┼──┤
│8 │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一之二及表一之│ │ │
│ │(spurious emission) │三 │ │ │
├─┼───────────┼──────────┼──┼──┤
│9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 │ │ │
│ │ │GPP TS34.124 標準規 │ │ │
│ │ │範 │ │ │
├─┼───────────┼──────────┼──┼──┤
│10│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CNS14336 標準規│ │ │
│ │ │範 │ │ │
├─┼───────────┼──────────┼──┼──┤
│11│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A 4.2 及 A4.3 或 │ │ │
│ │ │符合 USB-IF ( │ │ │
│ │ │Universal Serial Bus│ │ │
│ │ │Implementers Forum,│ │ │
│ │ │通用串列匯流排實施者│ │ │
│ │ │論壇)技術規範之測報│ │ │
│ │ │告。 │ │ │
├─┼───────────┼──────────┼──┼──┤
│12│充電器端充電連接介面及│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充電線 │範 A 4.2 及 A4.3 或 │ │ │
│ │ │符合 USB-IF 技術規範│ │ │
│ │ │之測試報告。 │ │ │
├─┼───────────┼──────────┼──┼──┤
│13│充電器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4.3 至 4.12 之一 │ │ │
│ │ │般要求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1、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5.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
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9 至 13;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項目 1
2 及 13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11 至 13。
6.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 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7.檢驗項目 11 及 12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
排除適用 A4.3.1 及 A4.3.2。
8.檢驗項目 11 至 13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
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11
之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12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
3.1.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非手│:≦ 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 │申請者提出保│
│ │ │0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 │證書 │
│ │ │╴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 │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2 WCDMA TDD
3.2.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1915MHz-192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2010MHz-2025MHz │ │ │
│ │標稱頻道間隔 │頻道間隔:5MHz(3.84│ │ │
│ │(channel spacing) │Mcps TDD Option)或 │ │ │
│ │ │1.6MHz(1.28Mcps TDD│ │ │
│ │ │Option) │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0dBm +1/-3dB │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4dBm +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1dBm +2/-2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0dBm +4/-4dB │ │ │
├─┼───────────┼──────────┼──┼──┤
│3 │頻率誤差 │±0.1PPM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 │≦ -44 dBm │ │ │
│ │最小平均輸出功率 │(3.84Mcp TDD Option│ │ │
│ │(minimum controlled │) │ │ │
│ │output power) │≦ -49 dBm │ │ │
│ │ │(1.28Mcps TDD │ │ │
│ │ │Option) │ │ │
│ │ │(in one time slot │ │ │
│ │ │excluding the guard │ │ │
│ │ │period) │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 5 MHz │ │ │
│ │(occupied bandwidth)│(3.84Mcps TDD │ │ │
│ │ │Option) │ │ │
│ │ │≦1.6MHz │ │ │
│ │ │(1.28Mcps TDD │ │ │
│ │ │Option) │ │ │
├─┼───────────┼──────────┼──┼──┤
│6 │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二之一 │ │ │
│ │(spectrum emissions │(3.84Mcps TDD │ │ │
│ │mask) │Option) │ │ │
│ │ │符合表二之 │ │ │
│ │ │(1.28Mcps TDD │ │ │
│ │ │Option) │ │ │
├─┼───────────┼──────────┼──┼──┤
│7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MHz(3.│ │ │
│ │(ACLR) │84Mcps): │ │ │
│ │(Power class 2,3) │鄰頻道偏移±1.6MHz(│ │ │
│ │ │1.28Mcps): │ │ │
│ │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3│ │ │
│ │ │3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MHz( │ │ │
│ │ │3.84Mcps): │ │ │
│ │ │鄰頻道偏移± 3.2MHz │ │ │
│ │ │(1.28Mcps):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4│ │ │
│ │ │3dB; │ │ │
├─┼───────────┼──────────┼──┼──┤
│8 │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二之三及表二之│ │ │
│ │(spurious emission) │四 │ │ │
├─┼───────────┼──────────┼──┼──┤
│9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 標準規範│ │ │
├─┼───────────┼──────────┼──┼──┤
│10│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CNS14336 標準規│ │ │
│ │ │範 │ │ │
├─┼───────────┼──────────┼──┼──┤
│11│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A4.2 及 A4.3 或符│ │ │
│ │ │合 USB-IF(Universal│ │ │
│ │ │Serial Bus Implemen-│ │ │
│ │ │ters Forum,通用串列│ │ │
│ │ │匯流排實施者論壇)技│ │ │
│ │ │術規範之測報告。 │ │ │
├─┼───────────┼──────────┼──┼──┤
│12│充電器端充電連接介面及│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充電線 │範 A4.2 及 A4.3 或符│ │ │
│ │ │合 USB-IF 技術規範之│ │ │
│ │ │測試報告。 │ │ │
├─┼───────────┼──────────┼──┼──┤
│13│充電器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4.3 至 4.12 之一│ │ │
│ │ │般要求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2、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5.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
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9 至 13;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項目 1
2 及 13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11 至 13。
6.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 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7.檢驗項目 11 及 12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排
除適用 A4.3.1 及 A4.3.2。
8.檢驗項目 11 至 13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11 之規
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12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3.2.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申請者提出測│
│ │率 SAR(非手持式│):≦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免驗) │ │數據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驗證時說明書│
│ │ │響,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請者須提出保│
│ │ │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證書 │
│ │ │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2│申請者提出保│
│ │ │.0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證書 │
│ │ │:W/Kg 」 │ │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 │
│ │ │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 │
│ │ │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驗│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證合格文件影本 │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P 標準編號及│
│ │ │影本 │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3 CDMA2000 FDD 之 Band Class 0
3.3.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824MHz-849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0) │ │ │
│ │收發頻率間隔頻道間隔 │Rx:869MHz-894MHz │ │ │
│ │(channel spacing) │收發頻率間隔:45MHz │ │ │
│ │ │頻道間隔:1.23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或 3.69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 │1dBW(1.25W)~ 8dBW│ │ │
│ │)(ERP) │(6.3W) │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3dBW(0.5W)~4dBW │ │ │
│ │ │(2.5)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7dBW(0.2W)~0dBW │ │ │
│ │ │(1.0) │ │ │
├─┼───────────┼──────────┼──┼──┤
│3 │頻率誤差 │±300Hz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 dBm/1.23 MHz │ │ │
│ │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 dBm/3.69 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5 │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 │emission) │範值表三之一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 │範值表三之二 │ │ │
├─┼───────────┼──────────┼──┼──┤
│6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FCC │ │ │
│ │ │P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7 │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 及 5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測
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檢驗項目 6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6 及 7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7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5.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
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6 至 10;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項目 9
及 10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8 至 10。
6.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7.檢驗項目 8 及 9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排
除適用 A4.3.1 及 A4.3.2。
8.檢驗項目 8 至 10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
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8
之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9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
3.3.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
│1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 │申請者提出測│
│ │率 SAR(非手持式│大值:≦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免驗) │ │數據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驗證時說明書│
│ │ │響,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請者須提出保│
│ │ │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證書 │
│ │ │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2.│申請者提出保│
│ │ │0W/Kg;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證書 │
│ │ │:W/Kg」標示方式:設備本│ │
│ │ │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 │
│ │ │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驗│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註明符合 3GP│
│ │證合格文件影本 │證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P2 標準編號│
│ │ │件影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
3.4 CDMA2000 FDD 之 Band Class 6
3.4.1 檢驗項目
┌─┬───────────┬──────────┬──┬──┐
│項│檢驗項目 │合格標準 │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1 │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6) │ │ │
│ │收發頻率間隔 │Rx:2110MHz-2170MHz │ │ │
│ │頻道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MHz│ │ │
│ │(channel spacing) │頻道間隔:1.23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 │
│ │ │或 3.69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2dBW(0.63W)~3dBW │ │ │
│ │ )(EIRP) │(2.0W)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7dBW(0.2W)~0dBW(│ │ │
│ │ │ 1.0W) │ │ │
│ │ │Powe class 3: │ │ │
│ │ │-12dBW(63mW)~-3dBW│ │ │
│ │ │ (0.5W)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7dBW(20mW)~-6dBW│ │ │
│ │ │(0.25W) │ │ │
│ │ │Power class5: │ │ │
│ │ │-22dBW(6.3mW)~-9dB│ │ │
│ │ │W(0.13W) │ │ │
├─┼───────────┼──────────┼──┼──┤
│3 │頻率誤差 │±150Hz 之內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 │≦ -50 dBm/1.23MHz │ │ │
│ │最小平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minimum controlled │≦ -50 dBm/3.69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5 │佔用頻道頻寬 │≦1.48 MHz │ │ │
│ │ │(Spreadin Rate 1) │ │ │
│ │ │≦4.6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6 │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表四之一及表四之│ │ │
│ │emission) │三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表四之二及表四之│ │ │
│ │ │三 │ │ │
├─┼───────────┼──────────┼──┼──┤
│7 │電磁相容(EMC) │符合 CNS13438、FCC │ │ │
│ │ │P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8 │電氣安全(Safety) │符合 CNS14336 標準規│ │ │
│ │ │範 │ │ │
├─┼───────────┼──────────┼──┼──┤
│9 │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A 4.2 及 A4.3 或│ │ │
│ │ │符合 USB-IF(Univer-│ │ │
│ │ │sal Serial Bus Impl-│ │ │
│ │ │ementers Forum,通用│ │ │
│ │ │串列匯流排實施者論壇│ │ │
│ │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 │ │
│ │ │。 │ │ │
├─┼───────────┼──────────┼──┼──┤
│10│充電器端充電連接介面及│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充電線 │範 A 4.2 及 A4.3 或│ │ │
│ │ │符合 USB-IF 技術規範│ │ │
│ │ │之測試報告。 │ │ │
├─┼───────────┼──────────┼──┼──┤
│11│充電器 │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 │ │
│ │ │範 4.3 至 4.12 之一│ │ │
│ │ │般要求 │ │ │
└─┴───────────┴──────────┴──┴──┘
註:1.檢驗項目 2,3,4,5 及 6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測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檢驗項目 7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擾)及充電模
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3.檢驗項目 7 及 8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
定之檢驗報告或驗證證明書。
4.檢驗項目 8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5.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
檢,並符合檢驗項目 7 至 11; 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檢測項目 1
0 及 11 項;非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免驗檢驗項目 9 至 11。
6.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
-AB,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之micro-B,
充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7.檢驗項目 9 及 10 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排
除適用 A4.3.1 及A4.3.2。
8.檢驗項目 9 至 11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
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檢驗項目 9
之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檢驗項目 10 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3.4.2 指定資料
┌─┬────────┬─────────────┬──────┐
│項│資料內容 │說明 │備註 │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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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申請者提出測│
│ │率 SAR(非手持 │:≦2.0W/Kg(10g) │試報告及測試│
│ │式免驗) │ │數據 │
├─┼────────┼─────────────┼──────┤
│2 │電磁波警語標示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3 │SAR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2.0W│申請者提出保│
│ │ │/Kg;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W/│證書 │
│ │ │ Kg」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 │
│ │ │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 │
│ │ │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
├─┼────────┼─────────────┼──────┤
│4 │驗證機構之設備驗│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證合格文件影本 │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上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資料,係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2.比吸收率(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係採用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9):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
限制值(300GHz 以下),並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958-
1)、IEC 62209-1、IEEE Std 1528 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 SAR 量
測程序,原採用 SAR 之標準值 1.6W/Kg(1g)適用至 95 年 3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