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
4.1 本項測試適用終端設備具接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提供之語音服務功
能者。
4.2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ublic Warning System,PWS)係指利
用行動通信系統之細胞廣播服務功能(Cell Broadcast Service,
CBS) ,由基地臺端將 CBS 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訊息碼
)及訊息內容發送至一定區域範圍內終端設備接收之系統。
4.3 設備應具備接收訊息碼及顯示其訊息內容之功能:
4.3.1 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使用
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應依表五之一規定辦理。
4.3.2 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應將訊息
內容以顯著方式顯示,並於訊息內容之標頭處顯示訊息碼類別名稱
,參考範例如圖一。
4.3.3 各訊息碼須以下列訊息內容文字逐一進行測試:
(1)訊息內容語言為中文者: [本訊息為災防告警訊息測試] 業者配
合政府政策,已建置細胞廣播系統,目前在發送測試用災防告警
細胞廣播訊息,造成不便,敬請見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心
您。
(2)訊息內容語言為英文者:[The message for public warning
message Testing] In accordance with government policy,
operators have installed a cell broadcasting system and
have begun the trial transmissions of public
warning/disaster prevention messages. We 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that may have been caused during this
period. The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care
about you.
4.3.4 設備應提供使用者回顧已接收之訊息內容。
4.3.5 使用者已操作設備並得知某一則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設備偵測
到基地臺發送重複之訊息時,應自動忽略。
4.3.6 設備接獲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不可由使用者轉發或編輯該訊
息內容。
4.4 聲響信號:
4.4.1 聲響信號分為告警聲響信號及一般聲響信號2種:
(1)告警聲響信號:
A.告警聲響信號應具特殊音頻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
或修改為其他形式:
(A)特殊音頻:具混音功能者,應同時以基頻 853Hz及960Hz ,
混音產生聲響;具單音功能者,應以 960Hz 單音產生聲響
。
(B)特殊間隔:告警聲響信號為 2 段聲響,每段間隔 0.5 秒
,每段聲響為 1 次 2 秒聲響加 2 次 1 秒聲響,每次
間隔 0.5 秒。
(C)告警聲響信號之形式如圖二。
B.告警聲響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2)一般聲響信號:不具有特殊聲響音頻及間隔,且可由使用者自行
設定或修改為其他形式,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息時所產生之聲響
信號。
4.4.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聲響信號對應之,如表五之二。
4.4.3 聲響信號應預設為啟動,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4.4.4 當設備發出聲響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聲響信號。
4.5 振動信號:
4.5.1 振動信號分為告警振動信號及一般振動信號 2 種:
(1)告警振動信號:
A.告警振動信號應具特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或修改
為其他形式:
(A)特殊間隔:告警振動信號為 2 段振動,每段間隔 0.5 秒
,每段振動為 1 次 2 秒振動加 2 次 1 秒振動,每次
間隔 0.5 秒。
(B)告警振動信號之形式如圖三。
B.告警振動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C.告警振動信號與告警聲響信號間得不同步。
(2)一般振動信號:不具有特殊振動間隔,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息時
所產生之振動信號。
4.5.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且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對應之振動信號,如表五之二。
4.5.3 振動信號應預設為開啟,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4.5.4 當設備發出振動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振動信號。
4.6 設備處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之排程應優於設備其他功能,但
不可影響語音通話及數據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