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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1.依據及適用範圍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IMT-2000之WCDMA FDD(1920百萬赫(MHz)~1980 MHz;
  2110 MHz~2170 MHz  頻率範圍)、WCDMA TDD(1915 MHz~1920 MHz
  ;2010 MHz~2025 MHz  頻率範圍)及CDMA2000 FDD(824 MHz~849 
  MHz;869 MHz~894 MHz;1920 MHz~1980 MHz;2110 MHz~2170 MHz 
  頻率範圍)技術標準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內容及參考
  關於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
  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與國際標準
  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3GPP TS25.101、TS25.102
  、TS34.121、TS34.122、TS34.124  及 3GPP2 C.S0011-A(
  TIA/EIA-98-D)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2.縮語
  ┌───┬──────────────────┐
  │ACLR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
  ├───┼──────────────────┤
  │CDMA  │分碼多重接取                        │
  ├───┼──────────────────┤
  │ERP   │等效輻射功率                        │
  ├───┼──────────────────┤
  │EIRP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
  ├───┼──────────────────┤
  │FCC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
  ├───┼──────────────────┤
  │FDD   │分頻雙工                            │
  ├───┼──────────────────┤
  │ITU   │國際電信聯合會                      │
  ├───┼──────────────────┤
  │MS、UE│行動臺                              │
  ├───┼──────────────────┤
  │SAR   │生物體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
  ├───┼──────────────────┤
  │TDMA  │分時多重接取                        │
  ├───┼──────────────────┤
  │TDD   │分時雙工                            │
  ├───┼──────────────────┤
  │TPC   │發射功率控制                        │
  ├───┼──────────────────┤
  │WCDMA │寬頻分碼多重接取                    │
  └───┴──────────────────┘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3.檢驗項目、指定資料及測試規定
4.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
4.1 本項測試適用終端設備具接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提供之語音服務功
    能者。
4.2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ublic Warning System,PWS)係指利
    用行動通信系統之細胞廣播服務功能(Cell Broadcast Service,
    CBS) ,由基地臺端將 CBS  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訊息碼
    )及訊息內容發送至一定區域範圍內終端設備接收之系統。
4.3 設備應具備接收訊息碼及顯示其訊息內容之功能:
4.3.1 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使用
      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應依表五之一規定辦理。
4.3.2 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應將訊息
      內容以顯著方式顯示,並於訊息內容之標頭處顯示訊息碼類別名稱
      ,參考範例如圖一。
4.3.3 各訊息碼須以下列訊息內容文字逐一進行測試:
   (1)訊息內容語言為中文者: [本訊息為災防告警訊息測試] 業者配
        合政府政策,已建置細胞廣播系統,目前在發送測試用災防告警
        細胞廣播訊息,造成不便,敬請見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心
        您。
   (2)訊息內容語言為英文者:[The message is for public warning
        message testing] Your mobile phone operator has set up 
        cell broadcasting systems for transmitting public 
        warning messages. Now this service is still in trial. 
        We 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it may cause and 
        appreciate your kind understanding.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4.3.4 設備應提供使用者回顧已接收之訊息內容。
4.3.5 設備接獲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不可由使用者轉發或編輯該訊
      息內容。
4.4 聲響信號:
4.4.1 聲響信號分為告警聲響信號及一般聲響信號2種:
   (1)告警聲響信號:
        A.告警聲響信號應具特殊音頻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
          或修改為其他形式:
       (A)特殊音頻:具混音功能者,應同時以基頻 853Hz及960Hz ,
            混音產生聲響;具單音功能者,應以 960Hz  單音產生聲響
            。
       (B)特殊間隔:告警聲響信號為 2  段聲響,每段間隔 0.5  秒
            ,每段聲響為 1  次 2  秒聲響加 2  次 1  秒聲響,每次
            間隔 0.5  秒。
       (C)告警聲響信號之形式如圖二。
        B.告警聲響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2)一般聲響信號:不具有特殊聲響音頻及間隔,且可由使用者自行
        設定或修改為其他形式,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息時所產生之聲響
        信號。
4.4.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聲響信號對應之,如表五之二。
4.4.3 聲響信號應預設為啟動,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4.4.4 當設備發出聲響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聲響信號。
4.5 振動信號:
4.5.1 振動信號分為告警振動信號及一般振動信號 2  種:
   (1)告警振動信號:
        A.告警振動信號應具特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或修改
          為其他形式:
       (A)特殊間隔:告警振動信號為 2  段振動,每段間隔 0.5  秒
            ,每段振動為 1  次 2  秒振動加 2  次 1  秒振動,每次
            間隔 0.5  秒。
       (B)告警振動信號之形式如圖三。
        B.告警振動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C.告警振動信號與告警聲響信號間得不同步。
   (2)一般振動信號:不具有特殊振動間隔,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息時
        所產生之振動信號。
4.5.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且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對應之振動信號,如表五之二。
4.5.3 振動信號應預設為開啟,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4.5.4 當設備發出振動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振動信號。
4.6 設備處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之排程應優於設備其他功能,但
    不可影響語音通話及數據傳輸。
4.7 接收同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之處理方式:
4.7.1 同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係指具相同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及序號(Serial Number) 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被重複發送者,其中序號之定義參照 3GPP TS 23.041 技術標準。
4.7.2 設備接收基地臺發送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屬同一訊息者,設備
      應不再重複顯示其訊息內容,亦不再產生聲響及振動。
5.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範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
  一日施行。